音樂老師詹女22日遭桃園市警局中壢分局員警盤查,由於她不配合警方,遭警方帶回偵辦並移送地檢署,此事件引發輿論爭議。前(24日)林智群律師挺警方,指出「神色慌張」「神情緊張」是很多盤查啟動的原因,很多法院判決都查得到,大家是少見多怪。不過,今(26日)知名球評、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石明謹在臉書則指出 :「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九因「神情緊張」而被盤查的人,後來都是沒有犯罪疑慮的。」
音樂老師詹女在22日上午前往桃園中壢後火車站準備上課時,警方則以「神情緊張」為由依法盤查她,不過詹女則回應警方「你真的很蠢」並且不配合警方,因此遭到員警銬押在地上,事後她前往興國派出所報案,提告員警妨害自由、傷害、性騷擾及不當盤查,並且表示 :「未來也不排除對中壢分局長陳錦坤提告甚至求償。」
此事件引發不同看法,律師林智群在24日表示,「如果你覺得警察作法有問題,那配合提供身分證號碼,再直接異議,罵警察只是讓自己陷入更不利的情況,被壓制帶回警察局花9小時更是毫無必要,有理變無理,這樣有比較好嗎?另外「神色慌張」「神情緊張」是很多盤查啟動的原因,很多法院判決都查得到,大家是少見多怪。」
對於部分網友指控,「被警察要身分證號碼,是很大的侵害隱私權,侵害人身自由」林智群則回應 :「其實你的身分證號碼,國家已經有了,警察是要確認你這個人跟那個號碼的連結而已,這是警職法授權警察可以做的,如果你覺得警察啟動盤查不合規定,應該是寫異議單申訴警察,甚至告警察,而不是自己當法官。」
針對林智群的說法,石明謹則持相反意見。他表示,就詹女士的案例而言,員警縱使覺得對方「從沒看過」、「神情緊張」可以「合理懷疑」對方有犯罪之嫌,但是卻沒有告知自己「懷疑對方犯罪」,只是說「能不能讓我看一下身分證」、「我是警察所以可以盤查」,顯然不符「應告知事由」的程序,「此處不單是內容的構成要件具有疑慮,連形式要件都不符,我認為人民自然有權利拒絕之。」
石明謹指出,若警方說出的盤查理由是:「我高興所以我攔你」,完全不符合第六條所列合法理由,是否人民也沒有權力拒絕,如此一來,第四條的「未依前項規定行使職權者,人民得拒絕之」就等於虛設,因為警察可以用任何理由行使職權,而不需符合任何條件,你幾乎沒有拒絕的可能,縱使可以透過事後救濟,但是人民所受之權益損害已經難以回復,顯然不符警職法的立法意旨。
石明謹又指出,針對林智群律師的第二個論點:很多案件都是因為覺得對方「神情緊張」,進行盤查而偵破的,這就是完全不懂警察盤查的外行人,事實上,百分之九十九因「神情緊張」而被盤查的人,後來都是沒有犯罪疑慮的,你只要問每天台北市警察局盤查人數,跟因盤查偵破案件件數就知道了,每盤查數千人,才有一個犯罪嫌疑人,「神情緊張」、「態度匆忙」都只是發起盤查的一個「非合理懷疑」的理由而已,通常是透過這個原因,得到靠近或是詢問的機會,再從中發現其他的懷疑因素,例如你過去問當事人「這麼晚了怎麼還在街上走」,然後在靠近時聞到身上有塑膠味,或是看到包包有疑似吸食毒品的器具,此時綜合好幾個不同的要素,才會構成「合理懷疑」。
文末,石明謹分析,如果你知道真正的「合理懷疑」不應該是單一條件,你就會知道,縱使是穿著西裝,大白天在街上走,神情沒有很緊張的人,也可以合理懷疑是可能的犯罪者,例如常見的,拿一疊存摺,拿好幾支手機,騎機車一直在不同的提款機跑來跑去,就有可能是詐騙集團的車手。
台北市交通警察大隊警員石明謹臉書全文。 圖 : 翻攝自石明謹臉書
林智群律師臉書全文。 圖 : 翻攝自林智群律師臉書
林智群律師臉書全文。 圖 : 翻攝自林智群律師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