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5)天通過稅捐稽徵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除了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外,逃漏稅罰金從現行的6萬元以下,提高到500萬元以下,並增訂重大逃漏稅者最高可處1億元以下罰金。

行政院政委兼發言人羅秉成在院會後記者會轉述指出,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這次修法一方面調降滯納金加徵方式,並新增得申請分期繳納的規定,另一方面也加重逃漏稅罰則,兼顧保障納稅義務人權利與國家債權。

財政部賦稅署長許慈美表示,這次修法共有「減負擔」、「護公平」、「齊時效」3大重點。在「減負擔」的部分,調降滯納金加徵率,由「每逾2日」修正為「每逾3日」按滯納數額加徵1%,總加徵率由15%降為10%,以確保稅收並兼顧納稅義務人的權益;另外,為協助有繳納稅金意願的納稅義務人,增訂放寬納稅義務人申請適用加計利息分期繳納。

在「護公平」部分,許慈美說,提高逃漏稅刑罰,由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修正為500萬元以下罰金,並增訂個人逃漏稅達1000萬元以上、營利事業漏稅額在5000萬元以上案件加重處罰,處1年以上、7年以下的有期徒刑,併科1000萬元以上、1億元以下罰金。

許慈美指出,這次修法也新增檢舉獎金核發、標準及領取資格限制,因目前檢舉案件獎金核發標準不一,修法後,每案均罰鍰20%、最高限額480萬元。另外,稅務人員、稅賦查核人員配偶及三等親、依法執行勤務的公務員及參與逃漏稅者,不得領取檢舉獎金。在「齊時效」部分,對於錯誤溢繳稅款申請退稅期間,由「5年」或「無期限」,一律修正為以10年為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