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南投縣長李朝卿,過去利用風災道路修復工程向包商收取回扣946萬元,3年前最高法院依依公務員收取回扣8罪,各判處12年到14年定讞,由於李已入獄,他另利用觀光建設收回扣等9罪,今(24日)最高法院各判刑12年確定,若以一罪一罰刑期累計達108年,但因我國有期徒刑上限為30年,將由檢方另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其他部分撤銷發回。

李朝卿被控利用災害搶救等工程機會舞弊,收取廠商回扣,包括南投縣政府於風災過後,發包的「水里鄉投58線(文麓橋)道路災修復建工程監造測試工作」等工程,前後共收取回扣1274萬。

二審認定收賄總金額減少,改判李22年徒刑、簡20年徒刑;最高法院2018年認定李朝卿利用莫拉克風災過後,在信義鄉神木村聯外道路災修工程、中寮鄉野溪護岸整治工程等8案,收受回扣946萬元,其中一案判刑14年,其餘7案各判12年徒刑,8案均判刑定讞,檢方向法院聲請定應執行刑,法院裁定執行14年8月徒刑;李朝卿正在服刑中。

至於李朝卿在南投邵族文化及埔里、信義賞櫻區設備工程,經辦公用工程收取回扣部分,最高法院認定犯行明確,駁回上訴,將這9罪各判刑12年確定,將由檢方再聲請定執行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