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11)天討論通過財政部所提「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以精進房地合一所得稅制度,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其中,無論是否為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房地產期間在2年以內轉讓者,稅率為45%,持有超過2年、未逾5年課稅35%。另營利事業也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期能有助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落實居住正義,並防杜規避稅負及維護租稅公平,至於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 

財政部說明,我國自105年1月1日起實施房地合一課徵所得稅制度,解決房屋及土地交易分別課徵所得稅及土地增值稅之缺失,健全不動產市場發展。配合行政院「健全房地產市場方案」及因應近期外界反映不動產交易市場有不當炒作問題,該部擬具所得稅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修正重點如下:

一、為抑制短期炒作不動產,修正個人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

(一)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

  1. 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 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二)非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二、為抑制營利事業短期炒作不動產,並防杜個人藉由設立營利事業短期買賣房地規避稅負,營利事業比照個人依持有期間按差別稅率分開計稅合併申報:

(一)總機構在我國境內之營利事業

  1. 持有房地期間在2年以內者,稅率為45%。
  2. 持有房地期間超過2年,未逾5年者,稅率為35%。
  3. 持有房地期間超過5年者,稅率為20%。
  4. 營利事業交易其興建房屋完成後第1次移轉之房屋及其坐落基地,依規定計算之房地交易課稅所得,仍併計營利事業所得額課稅,稅率為20%。

(二)總機構在我國境外之營利事業

持有期間在2年以內之稅率為45%;超過2年之稅率為35%。

      1.為防杜利用土地增值稅稅率與房地合一所得稅稅率間差異,以自行申報高於公告土地現值之土地移轉現值方式規避所得稅負,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得減除之土地漲價總數額,以交易當年度公告土地現值減除前次移轉現值所計算之土地漲價總數額為限,超過部分不得減除;但其屬超過部分土地漲價總數額計算繳納之土地增值稅,得以費用列支。

       2.為使稽徵機關對於個人未提示證明文件之費用推計基礎較符實情,將推計費用率由5%調降為3%,並增訂上限金額為新台幣30萬元;倘實際支付費用超過該金額者,仍得自行提出相關證明文件,核實認定。至於營利事業未提示有關房地交易所得額之帳簿、文據者,稽徵機關應依查得資料核定,倘成本或費用無查得資料者,參照個人房地交易所得規定辦理。

       3.為防杜藉由不同型態炒作不動產規避稅負,明定下列兩者皆納入房地合一課稅範圍:

(一)交易預售屋及其坐落基地。

(二)交易持有股份(或出資額)過半數之營利事業之股份(或出資額),且該營利事業股權(或出資額)之價值50%以上係由我國境內之房地所構成者。但交易之股份屬上市、上櫃及興櫃公司之股票者,不適用之。

財政部表示,這次房地合一稅制改革,延長短期交易房地適用高稅率之持有期間、修正土地漲價總數額減除規定及視為房地交易納入適用等,有助遏止短期投機炒作,健全不動產交易市場發展。該部將積極與立法院朝野各黨團溝通,儘速完成立法,但施行日期則由行政院定之。

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先前我們一再提出對策,包括:內政部稽查紅單炒房、修正實價登錄,讓不動產交易資訊更透明,財政部修正「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杜絕鑽營規避不動產交易稅,金管會督促銀行採差別或審慎授信,中央銀行也進行選擇性的信用管制,防範銀行信用資源過度流向房地產。

蘇貞昌說,今天政府再提出「所得稅法」修正,就是要對於短買短賣的投機行為有效遏止,所以把期限延長、把稅額增加;同時也要遏止利用行為,像是利用公司股權買賣房屋,進而規避高稅率這種不當的交易、投機行為。我們希望從各種有效的方法,遏止不當投機炒作房市、避免增加人民的負擔,讓辛苦努力的國民,都能夠早日獲得遮風蔽雨的住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