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梨品種外流中國後,又有媒體爆出荔枝品種外流澳洲。對此,農委會今(9)日下午舉行記者會時表示,台澳荔枝案是在充分掌握國內及海外品種權、不回銷台灣的前提上,推動産業策略合作,與品種外流中國完全不能相提並論。

農委會副主委陳駿季表示,台澳的荔枝合作案是在2015年第12屆台澳雙邊合作會議決議,由澳大利亞昆士蘭農林漁部(DAFF)、昆士蘭荔枝生產者協會與該會農業試驗所共同合作申請品種權,但品種權屬台方所有,台灣可依法限制荔枝品種生產與銷售,在澳大利亞所生產荔枝也不可回銷台灣。

農委會也強調,荔枝屬於產期較為集中的作物,台澳分處南北半球,可形成反季節生產互補,進行跨國週年生產佈局,有利台灣品種荔枝拓銷全球,未來將透過正式授權,由台灣與澳方民間進行合作生產及共同行銷。

不過台澳的荔枝協議,是透過合作瞭解備忘錄(MOU)取得品種權與授權,就有媒體質疑MOU只是意象說明書,並沒有合約的強制力,品種權農委會要如何維護?陳駿季表示,品種權因為是「屬地主義」,與澳洲的合作案,品種權由台灣進行申請,MOU是合作框架,雙方願意共同合作後,所有執行細節都會有相關規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