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市社區大學發展協會(以下簡稱社大協會)理事長爭議高潮迭起,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判決出爐,確認江海與社大協會第11屆理事長委任關係存在,嘉義市政府及第10屆理事長陳小鯨同列被告,須負擔訴訟費用。至於是否上訴?嘉義市政府表示需要再研究,陳小鯨則強調繼續跟隨市府腳步。
本案起因於109年1月18日社大協會改選理監事,知名音樂人江海當選理事長,該次選舉同時也選出常務理事、理事及監視,同年2月5日呈報嘉義市政府社會處。
嘉義市政府接獲檢舉,於同年4月1日函文社大協會,表示第11屆理監事改選之選票不符合人民團體選罷法,不同意核備改選結果。地院表示,該次選舉選票確實未蓋團體圖記。
江海提出與社大協會間就第11屆理事長之委任關係存在之訴,嘉義市政府抗辯指出,依修正前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6條第4條,第11屆社大協會理事長之選舉應為無效,因此不予核備;第10屆理事長陳小鯨則稱,依據市府指示重新辦理選舉程序。
嘉義地方法院民事庭認為,社大協會屬人民團體,基於私法自治原則,該協會之理事長改選結果應該該協會自行認定,若有爭議,則依修正前之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第41條規定:人民團體之選舉或罷免,經投票後當場開票,由會議主席或其指定人員宣佈選舉或罷免結果。對於選舉或罷免結果有異議者,出席之選舉人、被選舉人、罷免人或被罷免人應當場向會議主席提出,並應於三日內以書面申請主管機關核備,未出席或出席未當場表示異議或逾期提出異議者,均不予受理。
地院又說,人民團體選舉罷免法已於109年12月29日修正刪除第6條第4款之規定,立法理由為選票格式應由人民團體自行議定,選票是否符合格式已非嘉義市政府所得認定之範圍。
綜合上述理由,地院認為,嘉義市政府未對江海當選社大第11屆理事長之結果備查,並指示陳小鯨重新辦理選舉,於法無據,確認江海與嘉義市社區大學發展協會第11屆理事長委任關係存在。
主管單位嘉義市政府社會處長林家緯表示,將與市府法務單位研究後,再決定是否提出上訴,陳小鯨則表示,全案皆按照市府指示辦理,對於列為被告一事「感覺莫名其妙」,後續將跟隨市府腳步辦理。
出力甚多的嘉義市議會漂亮寶貝戴寧市議員,受邀出席社大協會會員大會。 圖:蔡坤龍/攝(資料照)
陳小鯨強調要讓社大恢復正常,不料自己卻變成被告。 圖:蔡坤龍/攝(資料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