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陸籍子女因為疫情因素無法返台,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須在台居住逾183日的要件,影響後續申請專案長期居留及定居時程,內政部今(23)日公告彈性處理原則,在管制入境的期間將不納入計算,管制前、後在台停(居)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

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於疫情期間管制部分外籍人士入境。其中,已許可在台長期探親或專案長期居留的陸籍子女,自去(109)年7月16日起始分批開放入境。但這些人士因為疫情因素無法返台居住連續一定期間,導致無法符合在台停(居)留連續2年或4年,且每年合法居住逾183日的要求,恐將延後申請專案長期居留或定居之時程。

內政部表示,為保障相關人士在台居住及身分權益,內政部於去年12月邀集大陸委員會等相關機關共同研商,並於今天公告「大陸地區人民因疫情因素無法返臺致未能符合法定每年在臺居住逾一百八十三日要件處理原則」,管制入境期間不納入在台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計算,管制前、後在台停(居)留期間視為連續不中斷;扣除管制入境期間,管制前、後在台居住期間加總,每年仍須在台居住逾183日。

內政部舉例說明,如某甲為就讀大學的陸籍子女,於108年1月1日經許可在台專案長期居留,依規定須連續居留2年且每年居住逾183日,即可申請定居。某甲於108年在台居住超過183日,但其於去(109)年1月20日回大陸過年,指揮中心自同年1月26日開始邊境管制,直到8月24日才開放陸籍大學生入境,期間均無法返台居住,致使其連續居住期間中斷,依規定須重新連續居住2年,方可提出定居申請。如依內政部新公告的彈性處理原則,自今(110)年1月1日入境,等到7月30日,住滿1年(365日)且實際在台居住超過183天,即可提出定居申請。

內政部指出,有關居住期間計算的彈性處理原則已於今日公告施行,當事人如尚未符合連續一定期間每年在台居住逾183日的要件,得於入境並符合停(居)留及居住期間要件後,向移民署提出申請,如有疑義,可洽所在地移民署各服務站諮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