報載高雄有工會幹部呼籲,認為高雄、台中應該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才能真正保障勞工權益。但事實真是如此嗎?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制度之設立,主要是勞動三權之保障,也稱之為勞動權的最高原則即對於:勞工組織工會、參與工會運作、團體協商及爭議權之行使之保障。如雇主對於員工有不當打壓,或解僱、降調等不利之行為,才須透過這個制度去救濟。換句話說,裁決委員會使用的對象多為工會或是工會幹部,一般勞工如果遇到自身權益受損,都可以直接就近尋求地方政府協助,包括進行勞動檢查或是勞資爭議調解等,不需要遠赴台北才能解決,因此,何須治絲益棼再疊床架屋於高雄台中設立不當勞動行為裁決委員會?
至於裁決制度對於勞工一定必須捨近求遠,此為該工會幹部論述的謬誤之處。首先勞工或工會可以先就近向勞工局申請調解,針對雇主違法行為進行救濟,調解人可以快速解決不當勞動行為爭議;其次,申請裁決可以直接郵寄申請書至勞動部,無須親自至台北遞件,避免來回奔波。
至於出席會議,一般而言,裁決案件之審理僅約需召開3-4次會議,如勞工真的沒有辦法親自出席,或於陳述案情上有困難,亦可以委託律師或工會幹部代理出席,勞動部同時提供代理律師酬金等扶助措施以及交通費用全額補助,且各縣市政府也多有提供類似的扶助專案,以減少勞工或工會使用裁決制度之負擔。所以再次澄清,一方面裁決制度使用之主要對象為工會,大多數的勞工如遇有勞動權益受損之情形,都可就近向地方政府或勞工保險局申請調解、檢舉或申訴,以為救濟,並不需要往台北跑,二方面即便進行裁決申請,往返奔波次數也可降到最低,減少勞工舟車往返成本。
數位時代時間就是大家最大的成本,在防疫期間更該降低不必要或可避免的的移動,這些基礎的防疫新生活,我相信每個台灣人都很清楚,千萬別為了刷存在感,想一些奇怪點子搏版面,你那一點小心思,只會讓人笑掉大牙。
作者/施琳娜,基層勞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