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疫情,中央宣布全國高中職以下學校及公立幼兒園延後至2月22日開學, 勞動部也公告在2月18日至2月21日期間,家長如有照顧12歲以下學童或國高中、五專1到3年級持有身心障礙證明子女需求者,其中一人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由於「防疫照顧假」是應變特別措施,並非公假且未強制雇主給付薪資,新北市勞工局鼓勵雇主提供優於法令相關措施,事後可向勞工局申請「獎勵企業辦理友善家庭暨工作平等措施」,核可後每項措施可獲1萬元、最高5萬元的獎勵金

勞工局長陳瑞嘉強調,防疫應變特別措施與各公私部門既有的相關請假規定(如:家庭照顧假、事假、特別休假等)並行,並沒有排他或替代的問題,可申請防疫照顧假的家長,包括父母、養父母、監護人或其他日常實際照顧兒童的人,(如:爺爺、奶奶等)。雇主針對符合條件者應予准假,且不能因為勞工請防疫照顧假而視為曠職、要求勞工申請其他假別或扣發全勤獎金等不利處分,否則可能違反勞基法規定,可處2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罰鍰。

陳瑞嘉指出,去年有多達10家企業在疫情期間提供員工「有薪的防疫照顧假及隔離檢疫假」,新北率先全國將這些企業納入獎勵,肯定支持防疫工作及照顧員工,並公開頒獎表揚,鼓勵企業主動創造勞資和諧雙贏。

此外,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公布2月20日為補班日,但對一般公司行號並沒有強制性,只是假日調移參考,如果雇主規定當天必須補班,勞工就可以請「防疫照顧假」照顧小孩,但如果當天不須補班,就沒有請假的問題,勞工局提醒,若勞工朋友在申請「防疫照顧假」過程遭遇任何困難,可電02-29603456分機6360-6367就業安全科洽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