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今(20)天臨時召開記者會,就司法院及法務部公布的石木欽案調查報告表示,法務部調查局的報告錯漏百出,且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迴護」之嫌,而台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調查報告應解密,並補齊相關資料,以確保日後檢察機關刑事偵查的「公平性」、「公正性」與「公開性」,維護司法尊嚴,勿枉勿縱。

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於109年9月10日就石木欽調查案,要求行政院與司法院應就台北地檢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案件的扣押物徹底調查,將違反公務員服務法暨其倫理規範的司法檢調警人員逐一揭露、依法查處,並還給人民依憲法保障公平、公正的訴訟權,司法院及行政院於今年1月18日分別函報監察院調查結果。

監察院肯定法務部願就「怡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財務副總吳仙富偽造有價證劵案」、「諸慶恩偽造定存單案」、「怡安科技股份有限內線交易案」及「應華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炒股案」等4案重啟偵查,惟經該院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初步審視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各機關的調查報告後,發現有以下疑義:

一、司法院與法務部的調查證據主要仍係以監院之前的調查資料為依據,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並未提供相關影本給各調查機關,僅利用109年9月30日僅僅一天的時間,由司法院與法務部所屬調查機關至台北地檢署閱卷,各機關所獲得「授權調查範圍大小」與「調查積極性」不無疑問。

二、台灣高等檢察署部分:其以109年12月30日檢紀淡109調582字第1090001451號函,將檢察官調查報告加密,保密期限至119年11月20日解密,監察院司法及獄政委員依法不得公開,但該調查報告與司法院的調查報告相比較,「記載事項」涉及翁茂鍾記事本部分,均為簡要摘錄並不將其他關係人姓名揭露,例如「1997.2.27 1900 富山日本料理 ……曲鴻煜……」均完全無法瞭解事件概要與因果關係,且均未將相關證據附卷過院。

三、法務部調查局部分:調查報告係交由該局政風室負責,監院初步研究發現,該調查報告錯誤百出,並就秦台生部分涉有曲意迴護之嫌,情節如下:

(一)與司法院長達155頁調查報告相較,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僅有24頁,調查過程極為簡略,所有證據均未移送監察院備查。

(二)與司法院調查報告不同,法務部調查局調查報告忽略因果關聯性與各書證間的關係,並非立於監察院調查報告續行查處。

(三)調查局調查報告「研析比對」並無認定秦台生違失情節,卻認定有內線交易嫌疑情事,相互矛盾。 

另司法及獄政委員會委員指出,有關台灣台北地方檢察署103年度他字第6578號、106年度他字第267號偵查卷暨贓證物資料,目前尚無任何機關取得相關全卷資料影本,其理由何在?為杜絕民眾疑慮,並確保檢察機關偵辦案件的正確性,移由檢察機關「重新調查」。但前揭「他案字號」業已經偵查終結案件本應移送監院處理之卷證,依據刑事訴訟法第245條偵查不公開規定,則為監察院或其他機關將無法取得該案全部資料,法務部所屬檢察機關自應確保日後刑事偵查「公平性」、「公正性」與「公開性」以維護司法尊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