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地方縣市搬出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認為地方自治條例因地制宜的空間,但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則說,釋字738號解釋不適用於食安。不僅因為食安法未授予地方政府另行規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之權限,居住於不同行政轄區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價値應等同對待。

行政院今(31)天引用地方制度法、憲法以及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解釋地方自治條例要求瘦肉精零檢出自明天起「無效」。羅秉成表示,審查基準原則為法律的統一性與全國的一致性,以及下位法不得牴觸上位法,地方法不得牴觸中央法,以及國內食安標準應一致、對外經貿政策應一致,依地方制度法規定,自治條例與憲法、法律或基於法律授權的法規或上級自治團體自治條例牴觸者,無效;憲法也規定,國際貿易政策由中央立法並執行之。

羅秉成指出,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規定,「主管機關採行之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措施應以風險評估為基礎,符合滿足國民享有之健康、安全食品以及知的權利、科學證據原則、事先預防原則、資訊透明原則,建構風險評估以及諮議體系」;以及「國內外之肉品及其他相關產製品,除依中央主管機關根據國人膳食習慣為風險評估所訂定安全容許標準者外,不得檢出乙型受體素。」

因此,羅秉成認為,食品安全事項並沒有大法官釋字738號解釋「因地制宜」的必要,食安法並未授予地方政府有另行規範食品安全衛生標準之權限,居住於不同行政轄區人民之生命、身體健康價値應等同對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