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部今(20)日宣布,從12月1日開始,新修的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30條、第55條、第90條將如期實行,包括「增訂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罰責」;「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之限制」;「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等規定。

交通部說明,第30條修正重點主要為「提高罰鍰上限由9000元提高至1萬8000元」,並特別明定加重汽車裝載貨物脫落、掉落及裝載危險物品未依規定車道行駛之處罰,依行駛道路不同、是否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等不同態樣,新增或修正相關違規裁罰的裁處基準。

第55條本次新增接送「未滿7歲」之兒童上、下車者,臨時停車不受3分鐘限制,且為減少執法爭議,交通部已與內政部警政署共同制訂執法認定原則:一、接送未滿7歲兒童之執法認定原則比照既有接送行動不便之人上、下車之執法。二、僅限於接送期間,不包含等待時間。三、不得在紅線臨時停車,在黃線臨時停車才有不受3分鐘時間限制。四、如果在紅線臨時停車接送上下車,但是沒有妨礙其他人、車通行之情形,則可視個案具體事實以免予舉發處理。

而第90條修正重點為將一般交通違規案件之舉發期限由3個月縮短為2個月,汽車肇事致人受傷或死亡案件未送鑑定而須分析研判者,最長不得超過3個月,其目的是為了讓違規者能及早收到舉發單,瞭解違規事項,以達到教育導正行為的效果,並減少被連續開罰情事,交通部亦已函請各舉發機關於新法施行前儘速清理案件。

裁罰基準修正前後比較。   圖:交通部/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