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台中大安濱海公園有遊客與沙灘車業者發生衝突,台中市政府因而禁止業者繼續經營,台中市議員施志昌、林祈烽今(29)日提出質詢,現行「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均無針對沙灘車之相關規範,如果臺中市政府觀光旅遊局直接公告禁止,並無法源依據,且為了大安濱海樂園的發展,應該合法納管訂定自治條例。

副市長陳子敬指出,沙灘車攸關遊客安全及海域生態,市府會再參考其他縣市經驗,對照大安海域情形擬定相關事項。觀旅局長林筱淇表示,先前有民眾戲水,反映沙灘車在沙灘飆車容易對遊客產生安全疑慮,過去其他縣市的沙灘車也曾發生傷亡情況,市府為維護民眾安全,目前正修正公告。

施志昌指出,根據現行「發展觀光條例」與「水域遊憩活動管理辦法」,主要在於規範水域活動,但水域活動只見游泳、衝浪、潛水、操作乘騎風浪板、滑水板、拖曳傘、水上摩托車、獨木舟、泛舟艇、香蕉船、橡皮艇、拖曳浮胎、水上腳踏車、手划船、風箏衝浪、立式划槳等各類器具之活動,且翻遍各項法令與公告,不論中央或是各地方政府都未見將「沙灘車」列為水域遊憩活動,顯然如果觀旅局要禁止根本於法無據!

施志昌表示,如果這些沙灘車持續在大安濱海樂園經營,禁止的法源依據是什麼?如果有業者再去大安濱海樂園經營沙灘車,觀旅局要開罰嗎?如果要罰,依據又是什麼?如宜蘭外澳沙灘還有騎馬的活動,如果現在大安濱海樂園也有騎馬活動,是否也要禁止?

施志昌認為,大安濱海樂園需要發展,也需要新的活動。施志昌表示,市府不能一昧禁止故步自封,當遇到問題就直接禁止根本是扼殺大安濱海樂園的發展。他建議,應該學習已經訂定相關注意事項或是自治條例的縣市政府,台中市也應該訂定相關自治條例,在合法、安全的前提下開放沙灘車,讓觀光發展與遊客安全能夠雙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