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民視主播陳尹柔於2018年離職,傳因拒簽「競商條款」,民視指控陳尹柔未做滿合約規定的最低服務年限,求償薪水5倍的違約金21.5萬元。台北地院簡易庭一審原判免賠,但今日二審改判陳尹柔應賠65,000元確定。
據報導,民視先前公布員工兼職業配規範,訂定「新聞從業人員競商條款」,大多主播皆配合,唯陳尹柔持續在個人社群做行銷與業配,對此陳尹柔坦言確實拒簽,也遭調離主播職務與減薪。
一審認定民視最低服務年限不合勞基法,民視也未提出陳尹柔培訓費用等相關資料,故判陳免賠。二審法官則認為,為避免同業競爭記者或主播跳槽,民視所訂之3年最低服務年限「尚非顯失公平」,且安排台語講師一對一授課,以及每週安排3次模擬播報,可見確有投入成本培訓,陳違約提早離職,考量陳履約2年,判陳尹柔應賠65,000元。
陳尹柔則抗辯,認為民視的「最低服務年限」不符《勞基法》,公司雖在2018年有對她進行主播的模擬開棚指導,但是安排在晚上7、8點半,占用她的下班時間,陳尹柔表示她是台大新聞所畢業,主播所需要的技能她早已具備,民視並沒有給她什麼培訓,無理由請求她賠償。
陳尹柔今日中午發表聲明回應,對於二審判決結很意外,雖金額與民視求償的相差甚遠,媒體業簽訂不平等條約的現象並不少見,二審法官判決偏向資方,恐更加不利於媒體勞工爭取自身權益,對此判決結果感到失望。
前民視主播陳尹柔 圖 : 翻攝自陳尹柔臉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