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兩岸關係不睦,臺海周邊軍事活動情勢隨共機擾台操作逐漸升溫,國際媒體紛紛關注中共對台灣的軍事挑釁,美國川普總統也對此表示,「夠了,我們不會再讓這種事情發生。」美國正在阻止共軍在台灣和南海加強軍事行動。
任何史書,最後都會究責戰爭的侵略者,也就是國際法庭下的戰犯。不懂國際法的人,認為我國國防部將「第一擊」明定為「自衞反撃權」只是耍嘴皮子、玩文字遊戲,打仗還在乎師出有名嗎?這種說法是井底之蛙,否則習近平何必到聯合國要求「主持公道」。
聯合國憲章基本上不允許國家有宣戰權
讀過國際法的人都知道,1928年巴黎《非戰公約》,特別是1945年《聯合國憲章》締結後,基本上就是不允許國家擁有「宣戰權」。國際法禁止以戰爭作為推行國家政策的工具,禁止在國際關係中使用武力或以武力相威脅。因而,如果一國發動侵略戰爭或非法使用武力,則不論宣戰與否,都是違反國際法的罪行。
直言之,國家不能將戰爭視為達成國家政策的工具,也不可以武力使用和威脅作為解決爭端的方法,中共當然也不能例外。《聯合國憲章》的第二條第四項,陳述了聯合國體制對於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的普遍性禁止,禁止武力使用或威脅使用武力,這項原則已成為重要的國際法和國際關係原則。
多數的國際法學者對第二條第四項的法律效力抱持肯定的態度,雖然學者對於肯定的程度各有差異,但是第二條第四項對於禁止武力使用與武力威脅的規定,不僅是一項身為聯合國憲章的條約規定,從判例可以知道,這是一項被國際法院認可的習慣國際法內容。仍有少數國際法學者較為悲觀,認為《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的法律效力已經失去拘束力,因為國家仍經常單方面的付諸武力以實踐其價值觀。
眾所周知,面對解放軍戰機擾台,中華民國國防部已重新律定海、空軍各部隊的「突發狀況處置作業規定」,此一戰備原則之更動,引發外界不同的解讀。
相較於「避戰」或「應戰」的思考,我國從國際法來論述是很聰明的主張,由於《聯合國憲章》第二條第四項將武力使用非法化的規定,以「武力」替代傳統的「戰爭」或「侵略」等詞句。因為對於戰爭或侵略的定義頗有爭議,在認定或解釋上,很容易繞過此類規定,因此以武力使用或武力威脅(threat of force)則較不具有主觀認定的問題存在。
受武力攻擊一方 可行「集體自衛權」
關鍵在於,《聯合國憲章》同時也列出了數項對於第二條第四項的例外,亦即在這些例外情況下,武力的使用或威脅是合法允許的。這些例外條款包括:第五十一條的自衛條款、第七章的聯合國集體安全制度、以及第十七章過渡安全辦法。
換句話說,我國根據《聯合國憲章》第五十一條的自衛條款來主張,也就是聯合國任何會員國受武力政擊時,在安全理事會採取必要辦法,以維持國際和平及安全以前,本憲章不得認為禁止行使單獨或集體自衛之自然權利。中共忌憚的伏筆就是「單獨或集體行使集體自衛」的自然權利,也就是民主同盟國家馳援的情況。
仔細想想,美國賣給台灣的武器大部份都是自衛性武器,從陳水扁時期的「境外決戰」到馬英九當政時的「固若磐石」,再到蔡英文將軍事戰略調整為「防衛固守,重層嚇阻」,可以看出不管是藍綠誰執政,都一致強調臺灣不會發動第一擊。
「自衛反擊權」是聰明有自信的主張
因此,這相較於兩岸之前都說不開第一槍的陳述,「自衛反擊權」彰顯台灣在捍衛防務上的絕不讓步,說法更為完整。中共迄今無法針對《聯合國憲章》「自衛反擊權」提出反駁,只能極限施壓,掩飾違反國際法行為。
平心而論,台灣雖不大,但有強大的防禦武力,還有「自衛反擊權」的理論自信。面對中共挑釁動作頻頻,國軍不能被擾亂,中共做事包藏禍心,這是司馬昭之心,眾人皆知。所以台灣不能中計,隨時做好作戰前的準備,沉得住氣,依照《聯合國憲章》規定,一有充足理由,才能一鼓作氣反擊解放軍。
本文轉載自中央廣播電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