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署在評估台灣空氣品質,以及綜合考量人體健康風險,並參考先進國家訂定現況後,在今(18)日修正發布空氣品質標準:刪除總懸浮微粒(TSP)、修正懸浮微粒(PM10)、二氧化硫(SO2)、二氧化氮(NO2)及鉛(Pb)等管制標準,並新增符合臭氧(O3)8小時標準之判定方式。
環保署表示,依據世界衛生組織(WHO)的建議,各國訂定空品標準,應考量當地空氣品質對於人體健康風險、污染源現況、確實可行技術、社會及經濟發展等相關因素。在評估國際管制趨勢以及亞洲鄰近國家日本、韓國的現況後,修正我國空氣品質標準。
環保署解釋,本次空品標準的修正,將懸浮微粒(PM10)之日平均值標準由原本125 µg/m3修正為100 µg/m3、年平均值由原本65 µg/m3修正為50 µg/m3;二氧化硫(S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250 ppb修正為75 ppb、年平均值30 ppb修正至20 ppb;二氧化氮(NO2)小時平均值標準由250 ppb 修正為100 ppb、年平均值由50 ppb修正至30ppb;將鉛(Pb)空氣品質標準修正為3個月移動平均值0.15 µg/m3。
此外,考量歐盟臭氧8小時標準值為120 μg/m3(相當61 ppb) ,與我國60 ppb標準值相當,故參照歐盟判定方式,即「區內一般空氣品質監測站,各站每年每日最大之8小時平均值由低到高依序排列,取第93累計百分比對應值,計算連續3年之算術平均值」,作為我國臭氧8小時值達標之判定方式。
環保署強調,往後將持續參酌各方意見,以及依循WTO建議,檢討空氣品質標準,並依據空氣污染防制法至少每4年檢討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