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商鄭文逸等涉嫌炒作大同公司股票,獲利超過新台幣11億元,遭台北地檢署依違反證券交易法起訴。台北地方法院審理後,今天判決鄭文逸13年6月徒刑,全案可上訴。

另外,鄭文逸秘書張湘羚被判3年8月徒刑、股市炒手鄒興華4年6月、金主林振興9年10月、掮客張莒華無罪。

檢方調查,中國商人任國龍與鄭文逸於民國105年7、8月間,共同謀議炒作大同公司股價獲利,由任國龍以地下通匯及境外轉帳匯款2億元港幣給鄭文逸,並隱匿陸資身分,佯裝港資大量買進大同公司股票,拉抬大同股價。

大同董事會於106年5月11日進行改選,股票停止過戶日為同年3月13日,鄭文逸對外佯稱爭取經營權,卻不繼續持股及辦理登記參加股東會,竟於停止過戶日前,趁股價高點時,將證券帳戶內股票大舉賣出牟取暴利,實現獲利超過新台幣11億元。

台北地檢署於107年間起訴鄭文逸等人,另案偵辦任國龍,但任國龍始終經傳喚未到案,北檢今年6月間發布通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