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頒布新的草案,規定澳洲的媒體公司可以向Google以及臉書索取新聞內容的費用。新草案在8月28日以前開放大眾檢視,預計在今年以前通過成為新的澳洲法律。
澳洲競爭與消費者委員會(ACCC)應財政部長Josh Frydenberg要求訂立了草案內容,規定Google和臉書必須和媒體分享新聞內容的營收,也規範了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之間的談判該如何進行。Frydenberg表示,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就會進入調解仲裁的階段,而違反該規定的罰款高達1千萬澳幣(約200億台幣)。
新的草案在8月28日以前提供公開檢視,隨後會通過成為新的澳洲法律。這項規定起初只規範Google以及臉書兩間公司,不過在未來也會延伸到其他類似的數位平台。
ACCC的負責人Rod Sims表示,過去數位平台和新聞媒體之間談判籌碼過於不平等,新的草案內容希望可以平衡雙方關係,並且讓媒體公司得到應有的酬勞,同時避免談判期間的效率低落。
澳洲的新聞媒體產業受到疫情的衝擊,導致廣告收益大減,已經有超過150多家媒體公司被迫暫停或永久停業,相關的工作機會也相較2014年減少了20%左右。如果法案順利通過,澳洲將成為全球第一個規定數位平台需支付給媒體公司報酬的國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