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臨時會日前針對監察院長及監委提名表決,國民黨團佔領主席台、強力杯葛,與民進黨立委爆發衝突,民進黨團臨時提案停止被提名人說明及答詢程序,跳過實質審查,在人數優勢下通過人事案,引發爭議。民眾黨團今(28日)表示,有違憲疑慮,已完成釋憲申請書,但需要38位立委連署才能成案,尋求朝野黨派支持,呼籲最大在野黨國民黨團支持。

民眾黨團上午召開「要釋憲不違憲 國會自主的底線是法治」記者會,黨團總召賴香伶、副總召張其祿及幹事長高虹安,以及律師江一豪、王碩出席。

張其祿表示,14日至16日原本是監察院長及監委被提名人到立院備詢,但過程中發生高度衝突,民進黨以臨時提案方式把應該要有的法定備詢程序取消,造成17日直接投票完成提名程序,因此民眾黨提出釋憲。

針對外界質疑,民眾黨團未投反對票,不能作為釋憲理由,張其祿強調,大法官釋字第603號解釋協同意見書就司法院大法官審理案件法第5條第1項第3款之「行使職權」加以闡釋:「立法院固然為合議制機關,以及會集體行使職權為常態,但立法委員為維護憲法秩序,認為某項已存在之法律有違憲之疑義或某特定事項有憲法疑義,而以連署總額3分之1以上委員共同負責之方式,未經院會討論即聲請釋憲,並無因此而不予受理之政黨理由。如以此而不受理,反而限制了立法委員履行其共同維護憲政及法治秩序之職責。」

張其祿質疑,若監委上任後,未來糾正、彈劾、糾舉等,甚至對公務人員不利處分的裁決,但這些人事若違憲的話,被處分者是否要請求國賠?這問題是非常嚴重的。

此外,張其祿也提到,這一次提名的27位包括監察院長、監委人事,事實上仍有2位尚可提名的人選,包括副院長在內,假如蔡總統之後繼續提名,那到底還要不要進行審查程序?這些人事都沒經過實質審查,之後再提名副院長,到底還要不要審查程序?他呼籲民進黨儘速「懸崖勒馬」。

江一豪表示,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2項修正通過後,賦予立院就監察院人事案行使同意權,根據這修正,在90年立法院職權行使法第29條、第30條已經明確規定,全委會必須就被提名人的資格,進行審查與詢問,而被提名人也應該列席說明、答詢,從文意上沒有歧異空間,已經相當清楚。

江一豪說,民進黨團當天的提案中提到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32號解釋,大法官確認,就監院被提名人進行審查,是立院的憲法義務。

王碩指出,憲法增修條文第7條第1項規定監察院有彈劾、糾舉的權限,透過監察法規定,由監察委員來行使,具體監察委員有哪些可以行使的憲法權限?巡迴監察的權利、提案審查決定彈劾案的權利,還可以開啟公務員懲戒程序,監委還可以調閱檔案文件等,有類似搜索的效果,但並不是指刑事程序上的強制處分權。

王碩認為,監委有的這些權限,在國家權力正當行使上組織合法是非常重要的要素,議事程序上有違法、違憲爭議還沒解決前,這些監委被提名人是否合法、合憲的監委是有疑義的,要讓這27人去執行這麼大的權力?

高虹安說,今天民眾黨團完成釋憲申請書,尋求朝野黨派連署,必須要有38位委員人數連署才能成案,目前只有民進黨、國民黨可以單獨成案,若是時力、民眾黨這樣的小黨,就相當困難。

高虹安表示,民進黨團不會協助他們連署,因此,呼籲國民黨團,用激烈言行霸佔議場、杯葛議事,跳過審查,等於是「高明放水」,讓小黨委員們被剝奪實質審查的機會,希望國民黨接下來支持釋憲申請。

民眾黨團副總召張其祿。   圖:周煊惠/攝

律師江一豪。   圖:周煊惠/攝

律師王碩。   圖:周煊惠/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