潛逃海外多年的已故軍火商汪傳浦,1989至1991年間仲介台灣向法國採購總金額高達近30億美元(約新台幣889億元)的6艘拉法葉軍艦,並從中收取鉅額回扣案,檢方聲請單獨沒收約9.6億美元,凍結在海外銀行的犯罪所得。最高法院去年10月裁准沒收「本金」3億1253萬美元佣金(約新台幣93億元),其餘「孳息」1億7465萬美元(約新台幣52億元)發回更裁。高院今開庭,汪傳浦遺屬的委任律師認為,沒收新制有違憲疑慮,聲請停止審判並提請釋憲,但檢方認為沒有違憲疑慮,不須停審、釋憲。

根據《自由時報》報導,1989至1991年間,國軍向法國湯姆笙公司購買拉法葉艦,軍火掮客汪傳浦以他擔任實際負責人的開泰公司和湯姆笙公司簽協議,約定汪傳浦可拿到5億1594萬美元(約新台幣153億元)回扣,並潛逃海外26年,將犯罪所得藏匿於自己和78歲妻子葉秀貞、4名子女在瑞士等國的61個帳戶,2015年汪傳浦於英國因血癌末期併發心臟衰竭病逝,我檢方啟動司法互助展開追贓。汪家人在瑞士等6國帳戶的帳戶被凍結多年,無法動支。

2016年7月刑法沒收新制上路,法院可對未到案的被告宣告單獨沒收不法所得。由於汪傳浦始終未回台受審,隨即遭北檢向法院聲請沒收犯罪所得和孳息。去年10月31日,最高法院裁定沒收部分本金3億1253萬美元,但關於其餘款項,最高法院則指出,當年由湯姆笙公司匯往Middlebury公司的兩個帳戶共1億7465萬美元,在二審時未經實質辯論,應踐行實質調查程序與言詞辯論,且沒收孳息的屬性也有待釐清,此部分撤銷發回高院更裁。

綜合媒體報導,高院更裁庭今(16)日開庭,汪家的委任律師徐履冰、范嘉倩認為,沒收新制的立法明顯針對汪傳浦「有針對性」,且違反罪刑法定原則、不溯既往原則,有違憲疑慮,請求法官停審並提起釋憲,請求合議庭評議;並強調應由檢察官負舉證責任,以證明1億7465萬美元是汪傳浦與郭立恆的「共同犯罪所得」,但檢方至今未向法院提出說明。

另針對單獨宣告違憲疑慮,公訴檢察官周士榆指出,沒收新制並非我國獨創,德國也行之有年,目的在於「無人能因犯罪而獲利益」,最高法院既已裁定沒收3億多美元確定,就足以證此法未抵觸憲法。

北檢已回函高院說明犯罪所得資金流向,審判長庭末諭知,請律師儘速閱卷了解並表達意見;是否有停審及聲請釋憲必要,須待合議庭後續評議再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