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選舉委員會今(12)日召開委員會議,審議7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決議由台灣制憲基金會董事長辜寬敏領銜提出的2項有關憲政改革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案將舉行聽證,釐清相關爭點,另5項公投提案屆期未補正,決議均予以駁回。

中選會表示,辜寬敏領銜提出的2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經委員會議審議有舉行聽證的必要,以釐清相關爭點,2項提案的主文分別為:一、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啟動憲法改造工程?二、您是否同意要求總統推動制定一部符合台灣現狀的新憲法?

至於彭迦智領銜提出5項全國性公民投票案,中選會指出,皆已舉行聽證竣事,並函請提案人之領銜人限期補正在案,惟提案人之領銜人屆期未補正,決議均予以駁回,提案主文分別為:一、你是否同意:於電業法增訂【非煤時間表】條文;二、你是否同意:重新恢復政府於95年2月27日「終止」的《國統綱領》,因為終止不是廢除。三、你是否同意「中央或地方政府所持有之公有土地,無論大小皆禁止標售,土地全部以租賃或設定地上權為原則」公有土地永不賣斷,實踐居住正義人人有房,保護國土人人有責。四、你是否同意,將優生保健法第三章第九條第一項第六款本文「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修正為:「因懷孕或生產,將影響其心理健康或家庭生活者,並經六日思考後,醫師得依其自願,施行人工流產。」。五、您是否同意: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增訂:「臺灣地區在捍衛中華民國主權基礎上,拒絕大陸地區政府提出的一國兩制,兩岸應從接受對方國旗、國號和國際參與的方向彼此努力,兩岸以合作協商代替對抗鬥爭,全力發展和平經濟。」

中選會說明,依據公民投票法第10條第3項規定:「主管機關於收到公民投票提案或補正之提案後,應於六十日內完成審核。經審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應敘明理由,通知提案人之領銜人於三十日內補正,並以一次為限,屆期未補正或經補正仍不符規定者予以駁回:一、提案非第二條規定之全國性公民投票適用事項。二、提案違反前條第四項所定辦法之規定。三、提案不合第一條第二項或前條第八項規定。四、提案有第三十二條規定之情事。五、提案內容不能瞭解其提案真意。」及同條第4項規定:「主管機關依前項規定命補正者,應先舉行聽證會,釐清相關爭點並協助提案人之領銜人進行必要之補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