患有愛滋病的馮姓男子被控危險性行為案,一審判1年5月,經上訴,二審今天依國外最新醫學文獻以及台灣門診資料等認定,「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病毒風險為0 」改判無罪。

全案緣於,馮姓男子明知其因感染人類免疫缺乏病毒(HIV)而罹有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俗稱愛滋病),竟予以隱瞞並於民國106年5月22日至24日,在住處,數次與吳姓男子互為口交,馮男並另對吳男性交。

檢方起訴指出,吳男事後經愛滋病篩檢,呈陰性而未罹患後天免疫缺乏症候群,檢方依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隱瞞而與他人進行危險性行為致傳染於人而未遂罪嫌起訴馮男。

一審判馮男1年5月徒刑,經上訴,二審由台灣高等法院審理。

二審新聞資料指出,性交部分,僅吳男證述外,並無其他積極證據可補強,不得以單一指述,即認定馮男有對吳男為性交;本件應審究於二男互為口交,是否屬人類免疫缺乏病毒傳染防治及感染者權益保障條例所指的「危險性行為」,以「醫學上評估可能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危險性行為」為要件,現行科學發展一日千里,「危險性行為」的範圍,應隨著醫學研究的進程與時俱進。

二審指出,聯合國愛滋病規劃署於102年5月間出版資料以及107年7月25日在荷蘭舉行世界愛滋大會的愛滋病毒學者發表資料,「危險性行為」認定,不應受愛滋病毒汙名化及恐懼影響,而將刑事犯罪適用在沒有HIV傳播風險的案件。

二審指出,2份資料肯認「測不到病毒即不具傳染力」,「無射精的口交實際傳染HIV的風險為0」,且馮男在台灣醫院的門診紀錄以及醫師證述服用藥物後兩週病毒量就會明顯下降,服用一個月病毒量就可能測不到等情,因此認定馮男於106年5月間與吳男口交期的病毒量因而下降到測不到的情形,尚非無可能。

二審表示,馮男行為,在醫學評估上,不具有造成人類免疫缺乏病毒感染的風險,不屬危險性行為,因此撤銷原判決,改判無罪,全案還可上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