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市長韓國瑜罷免案投票,將在本週六舉行,韓國瑜在4月17日中選會宣告罷免案成案前,曾聲請停止執行,最後遭最高行政法院駁回;在中選會宣告罷免案成案後,韓又再一次聲請停止執行,案經台北高等行政法院駁回後,韓不服提出抗告,最高行政法院今(2)日駁回抗告確定。

最高行政法院聲明,依行政訴訟法之規定,訴訟繫屬前行政法院得依聲請停止行政處分之執行,必須原處分之合法性顯有疑義;或原處分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以及停止執行對於公益無重大影響者,始得聲請停止執行。而停止執行對公益是否有「重大影響」,屬對聲請人私益與立即執行公益的利益衡量;若原處分執行之公益大於停止執行之私益,縱使原處分之執行,將發生難於回復之損害,且有急迫情事,亦得不許停止執行。

韓國瑜陣營認為,罷韓團體在韓就任2個月後就開始宣傳、連署,明顯違反選罷法,但中選會卻護航通過,最高行政法院表示,抗告人主張依選罷法第75條第1項規定:「公職人員之罷免,得由原選舉區選舉人向選舉委員會提出罷免案。但就職未滿1年者,不得罷免。」最高行指出,該條項但書規定的立法意旨,應包括不得為一切與罷免相關之活動如宣傳及徵求提議連署,指摘相對人違法計入提前徵求的提議人數,准許進入徵求連署程序,以此違法程序作成的原處分,顯有違法等語,此爭議涉及法律解釋與事實認定,須由本案訴訟經過調查證據及斟酌兩造辯論結果才能論斷,依現有的證據資料,尚難認原處分的合法性顯有疑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