罷韓團體委任律師高榮志律師臉書發文指出,關於韓陣營妨礙秘密投票的違法之處,高榮志說,韓國瑜說的「監票 蓋牌」就是妨害罷免活動;民政局長遭爆傳line給里長就是「行政不中立」,痛批「韓陣營操弄選罷法無極限」。

高榮志指出,韓說的「監票」,其實就是「監視」。尤其是「蓋牌 監票(視)」,應該可被解讀為「妨害罷免活動」。

高榮志說,選罷法第56條第3款,禁止任何人「妨害其他人從事罷免活動」,違反者可依第110條第5項處以新台幣50萬元以上、500萬元以下之罰鍰,經制止不聽者,還可以按次連續處罰。

另外,報載高雄市民政局長曹桓榮傳line給「一些好朋友和里長」,要求「不投票!但是一定要監票,讓站出來的人有壓力,站出來投票就是要去罷韓」。

曹被質疑之後辯稱,只是傳給一些「好朋友與里長」安撫情緒,並「沒有傳給行政部門或公務人員」,因此沒有「行政不中立」的問題。

高榮志說,如果曹的回答確是如此,反而證明自己就是違反行政中立法第10條的規定,「不得利用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進而「要求他人不行使投票權」。

高榮志強調,事實上,民政局長可能觸犯的重罰,是選罷法的第50條:「中央及地方政府各級機關於公職人員選舉競選或罷免活動期間,不得從事任何與競選或罷免宣傳有關之活動。」違反者會依110條第3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不過,他猜測民政局長會說:依選罷法的「罷免活動期間」還沒開始,不算違反選罷法的規定。高榮志說,中選會都公告罷免案成立了,罷免活動期間怎能說還沒開始?韓市長果然是罷免高手,選罷法的規定和實務運作,都在罷韓案中被韓陣營操弄地淋漓盡致。未來選罷法如果出現一堆「韓國瑜條款」,真的也是多一筆寫入歷史的功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