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名潘姓男子去年因犯與未成年人性交罪,被判6個月有期徒刑,並在台東地檢署執行保護管束期間,「徒手」破壞電子腳鐐後逃逸。監察委員林雅鋒今(13)日表示,法務部迄今不知發生原因,情節荒謬,於是提案糾正法務部。

糾正案內文指出,潘男以「徒手」方式破壞電子腳鐐,被警方緝捕歸案後,檢察官偵訊要求潘男示範如何拆除電子腳鐐,潘男再次以徒手方式拔開電子腳鐐,「顯見為防止性侵犯再犯風險,依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20條配戴電子腳鐐之社會防衛功能無法彰顯。」

糾正案提及,法務部讓假釋犯穿戴電子腳鐐時,會先讓假釋犯戴上「VR」,避免犯人了解穿戴方式;不過今年1月中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第1項第4款修訂防逃機制後,新增配戴電子腳鐐作為停止羈押被告之條件,如果電子腳鐐如此不具穩固性,社會安全網將無法鞏固。

監察委員林雅鋒說明,配戴電子腳鐐目的不僅有防止再犯機能,更應重視觀護處遇的最終目的在於協助受刑人復歸社會,由於電子腳鐐會因收訊不良而發出警示聲,導致潘男工作不順利,甚至不想假釋,想回監繼續執行。後來乾脆拔掉電子腳鐐,又多觸犯1件刑法第138條之罪。

另外,調查也發現,潘男與性侵被害人為男女朋友,因為與未成年人性交,法院僅判6個月,卻因其他竊盜罪嫌,導致刑期延長、假釋付保護管束期間也加長,因此潘男戴電子腳鐐的時間長達9個月又15天。超過6個月部分,相當是竊盜罪的假釋期間也被要求配戴電子腳鐐,並非合理,恐與比例原則有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