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老人福利法部分條文修正案」,明定老人福利機構若虐待老人致死,加重罰鍰最高至新台幣100萬元,最重可令其解散。
原條文明定如果老人福利機構有虐待、妨害老人身心健康,或提供不安全設施、不衛生餐飲等情形,可處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
三讀通過條文新增,將公告機構名稱及負責人姓名,如果致服務對象於死,則加重罰鍰至2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下,必要時得令其停辦1個月以上1年以下;如果有停辦期間屆滿仍未改善或令其停辦不遵行,或主管機關評鑑複評仍為丁等,將廢止設立許可或令其解散。
原條文規定,老人因直系血親卑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有疏忽、虐待、遺棄導致生命、健康或自由的危難,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得依老人申請或職權予以保護及安置;安置費用由縣市政府主管機關先支付,並通知親屬或扶養義務人於30天內償還。
三讀條文將直系血親卑親屬條件,新增老人及其配偶選項,並修正扶養義務人文字,改成「依契約負責照顧義務人」,償還期限則延長至60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