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7)日通過內政部擬具的「警械使用條例」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人民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人民權益之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行政院長蘇貞昌裁示指出,這次修法希望一方面可以讓員警更勇於使用警械,另一方面也更完善人民對警察人員使用警械所產生相關後果之協助與救濟。
內政部表示,這次修法有3大重點,首先,警察執法不只充滿危險,也容易面臨司法訴訟,打擊警察士氣,對維護社會治安將造成不利影響。所以這次修法明定,人民對警察違反警械使用規定侵害人民權益之賠償回歸國家賠償機制,讓用槍員警免於直接面對訟累。
其次,內政部指出,這次修法也增訂設置「警械使用調查小組」,得依職權或依司法警察機關之申請,就所屬人員使用警械致人死亡或重傷爭議案件之使用時機、過程與相關行政責任進行調查及提供意見,以保障當事人權益;此外,也明定警察為達成任務,於緊急情況時,得使用警械以外的各種物品,以彈性靈活符合實需。
內政部表示,「警械使用條例」是我國警察人員執行職務使用警械的依據;這次修法完成後,將有利於員警有效運用警械,新設之調查機制能公正、客觀,以及有助釐清事實,並更能保障民眾權益,由國家負擔員警執勤之責任。該條例修正草案近日將送請立法院審查,期能儘速完成修法作業,才能更妥善保障人民及員警的權益。
蘇貞昌則強調,該條例已經17年未修正,這次修法新增警察人員執勤時因未攜帶警械、未能有效使用警械時,得使用現場足以達成目的之物品,輔助行使強制力;另外,也修訂警察人員執行職務違反該條例規定而侵害人民權益時,人民得依國家賠償法規定向國家請求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