鐵路警察李承翰於去年殉職,近日一審判決出爐,法官以思覺失調症為由,判定嫌犯罪,引發各界討論。立法院會今天(5日)三讀通過《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
鐵路警察李承翰於2019年7月,在列車上處理逃票時,卻被鄭嫌持刀子攻擊,送醫後不治,嘉義地院於4月30日以鄭男「思覺失調症」為由,判決無罪,並以50萬元交保、強制就醫5年。台南高分院針對嘉義地方法院諭知殺警案鄭姓被告50萬元交保一案,二度原裁定撤銷發回。嘉義地方法院後再度重裁被告於24小時內繳納100萬元,若無法具保將繼續羈押。
據現行《鐵路法》規定,鐵路機構訓練從業人員,應具「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兩項技能,但考量近年台鐵多次發生旅客逃票傷警、傷害列車長等事件,甚至造成員警殉職不幸案件,因此民進黨立委李昆澤提出《鐵路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將「維安應變」技能列為訓練項目之一。
據三讀條文明定,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作業安全、維安應變及衛生防疫輔助技能,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也應與時俱進,且將來引進維安輔助設備、防疫輔助設備投入營運前,也應比照辦理訓練使用,以期軟硬體設備發揮最大效能,保障從業人員與國民生命、身體健康權。
條文也規範,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時,應立即通報交通部,並依照運輸事故調查法通報運安會,而鐵路機構及相關人員也須配合運安會調查。
為建立鐵路使用產品檢測驗證制度,三讀條文也新增第19條之1條文,明定鐵路使用的產品,應向交通部認可之檢測驗證機構申請檢測或驗證合格後,才得以使用,指定產品之類別、項目及其檢測程序或驗證基準,則依照交通部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