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鐵路警察李承翰遭殺害案,嘉義地院裁定兇嫌鄭再由交保,兩度遭台南高分院發回重裁,嘉義地院今(4)日上午指出,重新裁定限鄭嫌於裁定生效後24小時內及時繳納保證金新台幣100萬元後具保,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具保即失其效力,仍應繼續羈押。 

地院表示,鄭嫌已於今(4日)上午10時40分於看守所內簽收該裁定書,裁定書從那一刻起生效,因此明(5)日上午10時40分以前,家屬若未繳交100萬元具保,鄭嫌將被繼續羈押。 

地院表示,鄭嫌自108年7月4日羈押後,迄今已長達10個月,雖於看守所內定時服藥,但仍存精神病狀,包括妄想、現實感受損,須接受長期治療。

嘉義地檢署表示,嘉義地院此次裁定雖將保證金提高至新台幣100萬元,並限被告於生效後24小時內繳納,然該諭知是否足以確保社會安全,解除人民恐慌及被告再犯之虞,允宜審慎考量,惟為避免程序反覆延宕,地檢署將慎重審酌全案意旨、被告狀況、未來可能衍生之危害及保全日後審判程序順利進行等情,再決定是否提起抗告。

地檢強調,設若被告於期限內交保,地檢署將依刑事訴訟法第456條之規定,即刻將被告送往醫療院所,執行監護處分,以建構完整社會安全防護網,避免引起人民恐慌,確保社會安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