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鐵殺警案」日前一審宣判,嘉義地院以鄭男罹患思覺失調症判無罪、諭知50萬元交保,引起社會譁然,隨後嘉檢抗告成功,發回地院重新作出裁定,後來增加限制住居等條件,仍以50萬交保。嘉義地檢署以嘉院新裁定缺乏強制機制,2日2度抗告並聲請對鄭送醫監護,台南高分院3日晚間裁定撤銷原審裁定,發回嘉義地院重做適當裁定。

嘉義地檢署2日再度提出抗告,主張法院裁定仍僅命鄭嫌以50萬元交保,「金額過低,也不足以確保鄭嫌日後無再犯可能」。

台南高分院受理抗告,由審判長陳顯榮、陪席法官侯廷昌、受命法官黃裕堯組成合議庭,今(3)晚再作出發回一審重裁的裁定,並舉出3大理由。

裁定指出,1.被告的羈押應於原審判決4月30日宣示時已無羈押理由,應為「撤銷羈押」。原審裁定主文記載「停止羈押」為違法。

第2.原審雖依被告行為的惡性、家庭生活情形及經濟能力等狀況,命被告應提出50萬元具保金額,但斟酌被告於本案所犯「造成社會大眾的恐慌甚鉅」,犯案情節重大,「具保金額尚不足達到本件以保全被告及防止再犯目的」,實屬過輕。

裁定中表示,原審針對被告具保的時間並無一定期間限制,應限定於具保後一定期間及時提出。被告若於限定期間內不能具保而有必要情形,裁定中針對具保等條件即應失效,仍應繼續羈押。

第3、本案被告是依刑事訴訟法第316條所規定視為「撤銷羈押」,該規定並無明文得命被告應遵守事項,一審未敘明其適用刑事訴訟法第116條之2規定,得命被告應遵守事項的論理,也有未妥。因為一審既有前述裁量未盡妥適及論理未洽之處,難認妥適,由高分院撤銷、發回嘉義地院更為適當的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