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大陸委員會副主委兼發言人邱垂正昨天下午在例行記者會中表示,將依「兩岸人民關係條例」第33條不得任職中國黨政軍的規定,懲處「來自台灣」的中國東方衛視記者張經義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引發議論。陸委會今(17)天再提出3點說明,為何做了這個決定。

邱垂正昨天說,在白宮提問的張經義具有台灣地區人民的身分,他擔任上海東方衛視駐白宮記者兼上海廣播電視台北美新聞中心主編,由於上海東方衛視是陸方黨務及政務系統直屬的事業單位,仍持中華民國護照入境、具台灣戶籍的張經義涉違反兩岸條例,陸委會將會同相關主管機關盡速依法查處。

對於外界針對該懲處的質疑,陸委會今天以3點說明如下:

一、 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均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一) 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台灣人民不得擔任公告禁止之中國黨務、軍事、行政或具政治性機關(構)、團體之職務或為其成員;違反上開規定者,依法處新台幣10萬以上50萬元以下罰鍰。

(二) 陸委會於93年3月1日陸法字第0930003031-1號公告,業就上開黨政軍組織予以例示。依該公告說明,中國共產黨各級黨務機構及所屬事業機構、團體,均屬黨務系統;各級人民政府所屬機構、事業單位,均屬政務系統。

(三) 對於外界指出,「兩岸條例禁止的是不得在黨政軍任職,而非明文規定到黨營事業單位」,參諸上揭規定所述,尚屬誤解。

二、 「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

「東方衛視」為「上海東方娛樂傳媒」所屬衛星頻道,隸屬陸方政務系統「上海市國有資產監督管理委員會」全額出資之「上海文化廣播影視集團」;且受黨務系統「中共上海市委宣傳部」所屬事業單位(上海廣播電視臺)之指揮監督。依其股權隸屬及業務監督關係,足認「東方衛視」為陸方黨務、政務系統所屬事業單位,自屬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

三、 個案是否構成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所稱擔任職務,應實質審視職務內容,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

(一) 國人擔任陸方職務,應考量是否涉及對臺統戰工作、有無妨害國家安全或利益。具體個案是否違反兩岸條例第33條第2項規定,除組織屬性須屬公告禁止任職之黨政軍組織範圍,職務屬性須審視是否實質擔任或從事該職務工作之內容,以作為主管機關認定之參據。部分媒體指稱,「記者、編輯、導播都是約聘制……一約三年,完全是市場化機制……和中共的黨、政、軍,有什麼關係?」關於個案職稱、聘期長短或方式,並不影響對於認定擔任職務之判斷,爰再予以闡明。

(二) 在國際競爭中,人才競逐及跨國移動是正常趨勢,國人擔任中國企業之職務,若不涉及違法,政府絕對尊重人民工作及就業選擇權利。惟中國長期以零和思維對臺打壓,迄今亦不放棄武力犯臺,國人應遵守兩岸條例相關規定,避免擔任可能危害我國家安全或利益之職務,以維護台灣整體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