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來家長能帶6歲以下兒童投票了!立法院會今天(17日)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明定未來選舉人可以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進入投票所;此外,身心障礙者的陪同人也不再僅限為家屬,「陪同人」也可以。
不少家長過去在投票時,受限於規定,無法待帶幼兒進入投票,相當不方便,為打造友善投票環境,立法院會今三讀通過《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參考《兒童及少年福利與權益保障法》不得使6歲以下兒童獨處的規定,增列選舉人及其照顧的6歲以下兒童,可以進入投票所。
此外,為讓身心障礙之選舉人彈性更大,也放寬至選擇家屬以外之人陪同行使選舉權,三讀明定,若身心障礙者不能自行圈選選票,可依其請求,由家屬或陪同的人,依據本人意思,協助或代為圈投。
三讀條文明定,總統、副總統選舉,應視選舉人分布情形,就機關(構)、學校 、公共場所或其他適當處所,分設投票所。投票所應選擇具備無障礙設施之場地,若無符合規定之無障礙場地,應使用相關輔具或器材協助行動不便者完成投票;條文也規定,選舉委員會應視場所之無障礙程度,適度增加投票所之工作人力,主動協助行動不便者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