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排除爭議最大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部分後,爭議多時的《國土計畫法》部分修正草案今天(17日)在立法院三讀通過,明定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延1年、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延2年。

由於縣市國土計畫時程進度落後,無法趕在今年4月30日前實施公告,為此行政院2月20日通過《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在第15條增訂「經行政院核定的國家重大建設計畫」情況下,得適時檢討變更各級國土計畫;縣市國土計畫的擬訂及審議作業、國土功能分區圖劃設作業,也從「2年」延長為「一定期限內完成」,引起外界質疑,恐有空白授權、開後門等疑慮。

立法院內政委員會日前審查《國土計畫法》修正草案,在最具爭議15條文部分,朝野黨團已達成共識不處理,內政部長徐國勇也表明態度「沒有要處理」;內政部同時在報告中說明,考量各界意見,多數委員共識不處理該條,內政部尊重委員審查結論,有關期限的45條條文中,內政部認為有其延長必要,並支持應明定期限。

就45條條文,朝野黨團對於縣市計畫延期延期1年達共識,在國土功能分區圖的延長時限,各黨略有不同,經討論後,朝野黨團同意縣市國土計畫延長1年,從原本的2年延長為3年,縣市國土功能分區圖由2年延長至4年,讓地方政府有時間協調。

立法院會17日在處理討論事項時,在無異議情況下,三讀通過民進黨團《國土計畫法》版本。三讀條文明定,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應於全國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3年內,公告實施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此外,直轄市、縣市國土計畫公告實施後4年內,則應一併公告國土功能分區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