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少民眾會透過網路代購國外食品,或者出國時以低價購買零嘴帶回販售,北市衛生局今(23)日公布108年11月至109年2月違規代購案件總數,共有23件計67產品,裁罰金額累計69萬元。衛生局提醒,無論是自行帶回或以網購、郵購自國外輸入,未經查驗都不可販售,違者最高可罰300萬元,呼籲各位網路賣家勿以身試法。

北市衛生局分析108年11月至109年2月於各大網路平台進行販售之23件違規代購食品裁處案件(67件產品),產品來源為美國51件(76%)最多,其次為日本13件(19%)。產品型態以膠囊錠狀食品為主(96%),其餘皆為一般食品。

衛生局指出,欲輸入食品販售者應向衛生福利部食品藥物管理署申請查驗,未查驗者依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30條及47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另販售無中文標示的食品,亦違反同法第22條及第47條規定可處新台幣3萬至300萬元罰鍰。台北市衛生局已要求各平台下架違規網頁。

不過,若該食品非供販賣,且金額、數量符合下列條件,則可免申請輸入查驗:

1. 食品或相關產品(不包含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且重量在6公斤以內者。
2. 食品容器供自用,單一項次價值在1,000美元以下,同規格數量未逾4件者,或價值超過1,000美元且數量為1件者。
3. 膠囊狀、錠狀食品供自用,每種未超過12瓶、合計未超過36瓶。
4. 以下項目不適用於免驗範圍:食品添加物、香料及牛海綿狀腦病發生國家所生產供食用牛隻之屠肉、組織、器官或衍生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