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時代力量黨團今天(10日)召開記者會指出,將提出《棄保潛逃罪》、《刑事陪審法》,以及修改《民法》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三項草案。黨團總召邱顯智表示,無論是《刑法》增訂棄保潛逃罪,或是《刑事陪審法》,均是要實踐司法國事會議的主張、維繫刑法的公平性;副總召陳椒華則說,在主張公民權下修18歲之際,也該同步考慮修正《民法》,將成年年齡下修至18歲。

時代力量黨團會議結束後,召開「三法開步走,實踐司法正義」記者會。邱顯智表示,每當發生權貴、重大金融犯罪,常聽到好不容易法院三審定讞,執刑時人卻不見蹤影情形,為防堵各項弊端,時代力量主張增訂《刑法》163-1及163-2,被告受具保、責付、限制住居、限制出境或限制出海,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場,經發布通緝,或逃亡或藏匿,可以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萬元以下罰金;他說,增訂棄保潛逃罪是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結論,但到現在,仍無法完成立法,讓貪汙重大金融犯罪於定讞後,依然逍遙法外,這是台灣社會所不能接受。

在《刑事陪審法》部分,邱顯智說,雖然人民參與審判為2017年司改國是會議重要結論之一,但很遺憾地,三年過去了仍無法完成立法,司法院雖於2天前再次公布草案,但草案從7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修改為10年以上,這使人民一年能參與的審判數量僅有500件,相信無法為台灣社會所接受。

針對《民法》第12條修正草案,草案內容為將成年年齡自20歲調降為18歲。陳椒華指出,現行台灣18歲之人具有公民投票、結婚、考駕照等權利,於刑法上也須負完全責任能力,但卻在租屋、申請門號、辦理學貸等情事上,因未滿20歲而受到限制,再考量世界各國也多已調降成年年齡,為接軌國際,時代力量希望將自主權利交還給青年,同時建立權責相符機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