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武漢肺炎疫情,立法院會今天三讀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規定經費上限為新台幣600億元,而經衛生機關認定須隔離或檢疫者等,得申請「防疫補償」。

這是第10屆立法院第一個三讀通過的法律案,也是立法院長游錫堃接掌立法院以來,第一次敲下議事槌。

行政院會20日通過因應武漢肺炎(COVID-19)的特別條例草案,定名為「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分為防治、紓困、振興與罰則等4部分,共18條。此外,包括國民黨立法院黨團、台灣民眾黨立法院黨團及個別立委,共提出11個草案版本。

游錫堃昨天召集朝野協商,討論這12個版本,以及時代力量立法院黨團所提修正動議,部分條文取得共識,保留條文在今天的院會表決處理。

疫情防治上,三讀條文規定,醫事人員及其他從事防治相關工作人員,應予補助或發給津貼,而公、私立醫療機構、法人、團體及其人員等,執行防治工作有績效者應予獎勵;若因執行防治工作感染導致傷病、身心障礙或死亡,應給予補償、補助各項給付或子女教育費用。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防疫隔離假」,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於隔離、檢疫期間,其任職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應給予防疫隔離假;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同。

三讀條文明定,各級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應接受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集中檢疫者,及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的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的家屬,經衛生主管機關認定接受隔離者、檢疫者未違反隔離或檢疫相關規定,就接受隔離或檢疫之日起至結束之日止期間,得申請「防疫補償」。

但有支領薪資或依其他法令規定性質相同的補助者,不得重複領取;防疫補償的申請,自受隔離或檢疫結束之日起,因2年間不行使而消滅。相關防疫補償發給的對象、方式等辦法,由中央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三讀條文也規定,因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而請假或無法從事工作等情形,致影響其生計者,主管機關應依社會救助法及相關法令予以救助。

三讀條文也規範,機關、事業單位、學校、法人、團體給付員工依防疫隔離假規定請假期間的薪資,得就該薪資金額的200%,自申報當年度所得稅的所得額中減除;另外,給付員工依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所為應變處置指示而得請假期間的薪資,亦同。

三讀條文同時明定,受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影響而發生營運困難的產業、事業、醫療機構及相關從業人員,得由目的事業主管機關予以紓困、補貼、振興措施及對其員工提供必要之協助。醫療機構因配合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防疫需要而停診者,政府應予適當補償。相關紓困、補貼等辦法,由各中央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擬訂,報行政院核定。

考量防治控制須視疫情狀況採取適切的應變處置,三讀條文規定,中央流行疫情指揮中心指揮官為防治控制疫情需要,得實施必要之應變處置或措施。

罰則部分,三讀條文規定,對公告防疫物資哄抬價格或無故囤積不售,可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500萬元以下罰金,未遂犯也可處罰;散播疫情相關謠言或不實訊息,足以損害公眾或他人,最高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併科300萬元以下罰金。違反隔離措施者,可罰20萬到100萬元罰鍰;違反檢疫措施者,則可罰10萬到100萬元罰鍰。

三讀條文明定,本條例施行滿3個月後,行政院應就疫情及相關預算執行向立法院提出書面報告;施行滿6個月後,行政院長於施政報告時,須向立法院提出疫情報告及相關預算執行報告。

特別條例施行期間,三讀條文明定,今年1月15日起到明年6月30日止,若期間屆滿,可經立法院同意延長。罰則部分,從特別條例公布日實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