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會今(20)天通過「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共有18條文,預算規模600億,若順利獲立法院通過,預計今年3月可以上路。未來受檢疫隔離者可請「防疫隔離假」,雇主若願意支薪,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二百,若無法支薪者(例如自營者),可在2年內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至於防疫補償發給之對象、資格條件、方式、金額、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衛生主管機關會商相關機關定之。
新冠肺炎的疫情持續延燒,台灣受檢疫隔離者也日益增加,行政院版今天推出的「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防治及紓困振興特別條例」草案,則明定民眾若配合居家隔離、居家檢疫、集中隔離或是集中檢疫者,任職機構應給予「防疫隔離假」,不得視為曠職、強迫以事假替代等,亦不得扣發全勤獎金、解僱或為其他不利之處分;另外,家屬為照顧生活不能自理之受隔離者、檢疫者而請假者亦適用。
行政院政務委員羅秉成說明指出,「防疫隔離假」將由政府負責補償,金額等細節將由衛福部訂定,原則是要公平、資源合理分配,以及是否有規則性排除事由,合理補償人身自由受限制者,不是津貼也並非公假,因為如果用公假處理,將變成雇主要付薪水,除了無法納入自營者外,也不公平。
在「防疫隔離假」期間,民眾若因此未能支領薪資,得在2年內向政府申請防疫補償,若營利事業給付員工依請假期間的薪資,得自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額中減除該薪資金額的百分之二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