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先前花蓮縣政府以採購標案,「收買」15名地方記者,監察院20196月以110全票審查通過監察委員王幼玲、王美玉、趙永清提案,彈劾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處長林金虎、科長黃微鈞。公務員懲戒委員會今年212日判決:謝公秉記過貳次、併罰款10萬元,林金虎減月俸10%一年、黃微鈞記過壹次、併罰款10萬元。

花蓮縣政府201718年以辦理25件「縣政宣導平面素材資料庫蒐集建立」採購案方式,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等情案

監委指出,花蓮縣政府前副秘書長謝公秉指示該府行政暨研考處處長林金虎及科長黃微鈞辦理採購案計25件,分別與14家媒體的15名在地記者個人議價簽約蒐集輿情、撰擬文稿、照片及影片,給予每位媒體記者147千元至283千元不等款項,花費5466,300元公帑,新聞媒體成為政府機關等公部門之傳聲筒或代言人,嚴重侵害民眾對新聞媒體應具有客觀中立及可信度的信賴,及損害新聞媒體監督政府機關應具之獨立自主的專業性,尤甚置入性行銷,形同收買媒體記者。

監委表示,林金虎處長及黃微鈞科長負責督導辦理該25件媒體記者採購招標案,沒有訂定標案規格,浪費公帑;規避決標公告之規定,於指定日期內上傳公告,致使政府採購資訊未確實公開,引起輿論批評與質疑,嚴重損害政府機關形象及公信力;部分標案未依採購契約規定驗收,作業草率,核有監督不周之咎責,都有重大違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