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大政治系教授蘇宏達遭查水表,士林地院昨日認定不罰。而監察委員仉桂美、劉德勳、包宗和等人則針對法務部調查局臺北市調查處發函要求北市政府警察局南港分局,就是否涉及散布謠言進行調查,相關程序疑涉有違失,申請自動調查。

監察委員指出,何謂「散佈謠言」?應有明確之界定,否則易使人人陷於恐慌之虞。況社會秩序維護法63條第5款雖規定,散佈謠言,足以影響公共之安寧者,處3日以下拘留或新臺幣3萬元以下罰鍰。惟同法第31條第1項規定,違反本法行為,逾二個月者,警察機關不得訊問、處罰,並不得移送法院。據報載,本案似已罹於裁罰時效,是否仍有通知蘇教授到警察局詢問之必要?有無逾越比例原則?有無背離程序正義

監委指出,權責機關等調查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第63條等規定之散布謠言諸多相關案件,其發動調查之標準及依據為何?前揭發動標準有無衡酌言論自由與相關法益之界限分際?為保障法律程序正義及人民言論自由權益,實有詳予探究及瞭解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