趕在立法院本會期最後一天,立法院會今天(31日)通過《反滲透法》草案,法案除了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名詞定義,未來若接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違法捐贈政治獻金或從事競選活動等,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為了強化國家安全、防止中共滲透,民進黨立法院黨團日前提出反滲透法草案,11月29日在立法院會逕付二讀,歷經兩次朝野協商,各黨團僅就名稱、立法意旨及施行日期達成共識,其餘條文全數保留,交由今天院會處理。

不滿執政黨強推反滲透法,新黨、統促黨、勞動黨、左翼聯盟等團體一早赴立法院抗議,藍、綠黨團則甲級動員應戰,10時30分進行廣泛討論時,各黨團也推派代表發言,在廣泛發言結束後,約在上午11時36分起進行逐條討論,國民黨團拿出「抗議惡法選票制裁」、「脖子炸彈人神共憤」白色布條放在議場中央,國民黨團總召曾銘宗帶領近20位國民黨立委靜坐,並戴上字有「抗議」兩字的黑色口罩表達不滿,並未參與投票。

反滲透法共12條,立法院長蘇嘉全昨召集朝野黨團協商時,民進黨、國民黨及時代力量均提出修正動議,不過,國民黨今天卻突然撤回,曾銘宗指出,協商時民進黨只同意一條,因此他們當然撤回修正動議。最後,在民進黨人數優勢下,院會通過民進黨團所提的修正動議版本,時力所提的條文則被封殺。

根據立法意旨指出,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此外,該法也對「境外敵對勢力」、「滲透來源」做出定義,境外敵對勢力是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亦同。滲透來源則是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及其所設立或實質控制的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明文規定,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從事公投相關活動,也不得違法從事競選活動;另外,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替正副總統及公職人員候選人進行宣傳、公開演講、站台或亮相造勢等;違者皆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1000萬元以下罰金。

在遊說方面,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違者可處50萬以上500萬元以下罰鍰;但若遊說涉及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台幣500萬元以下罰金。

另外,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犯《刑法》第149條至第153條,或《集會遊行法》第31條,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妨害選舉與公民投票,違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民進黨團強調,該法通過後並未影響台生、台商等,必須符合一前提、五條件下才構成違法。黨團書記長李俊俋發言時表示,違反反滲透法要有兩個要件,要有滲透行為以及違法行為,接受中國、或是敵對勢力指示、委託、資助,從事違法工作,如買票、破壞集會遊行等情事,這兩要件加起來才是反滲透法規範對象與目標。

不過,國民黨團、親民黨團則質疑立法過於倉促,且未經過委員會就逕付二讀,與社會溝通不足,兩黨將聯手提出釋憲案。國民黨總召曾銘宗說,若能提升國家安全、維持社會穩定,國民黨舉雙手贊成,但政院不但未提出版本,法案也未經委員會審查,「為何不多開幾場公聽會,民進黨在怕什麼?」他質疑,草案的主管機關交代不清楚、民眾沒有救濟管道,通過後恐會陷入「綠色恐怖」,國民黨表達最嚴重抗議。

以下為《反滲透法》三讀通過全文:

第一條

為防範境外敵對勢力之滲透干預,確保國家安全及社會安定,維護中華民國主權及自由民主憲政秩序,特制定本法。

 

第二條

本法用詞定義如下:

一、境外敵對勢力:指與我國交戰或武力對峙之國家、政治實體或團體。主張採取非和平手段危害我國主權之國家、政治或團體,亦同。

二、滲透來源:

(一)境外敵對勢力之政府及所屬組織、機構或其派遣之人。

(二)境外敵對勢力之政黨或其他訴求政治目的之組織、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三)前二目各組織、機構、團體所設立或實質控制之各類組織、機構、團體或其派遣之人。

第三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捐贈政治獻金,或捐贈經費供從事公民投票案之相關活動。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四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為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三條或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四十五條各款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一千萬元以下罰金。

第五條

任何人不得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進行遊說法第二條所定之遊說行為。違反前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五十萬元以上五百萬元以下罰鍰。違反第一項規定,就國防、外交及大陸事務涉及國家安全或國家機密進行遊說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第二項所定之罰鍰,由遊說法第二十九條規定之機關處罰之。

第六條

任何人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刑法第一百四十九條至第一百五十三條或集會遊行法第三十一條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七條

受滲透來源之指示、委託或資助,而犯總統副總統選舉罷免法第五章、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五章或公民投票法第五章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第八條

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規定者,處罰其行為負責人;對該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並科以各條所定之罰金或處以罰鍰。

第九條

滲透來源從事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或指示、委託或資助他人從事違反第三條至第七條之行為,依各該條規定處斷之。任何人受滲透來源指示、委託或資助而再轉指示、委託或資助者,亦同。

第十條

犯本法之罪自首或於偵查或審判中自白者,得減輕或免除其刑;自首並因而防止國家安全或利益受到重大危害情事者,免除其刑。

第十一條

各級政府機關知有違反第三條至第九條之情事者,應主動移送或函送檢察機關或司法警察機關偵辦。

第十二條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