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民黨籍前台南市議長李全教被控涉議長賄選案,被檢方依違反選罷法起訴,去年台南高分院更一審判刑4年,褫奪公權5年,一審時宣判李全教以新台幣1500萬元交保,並限制出境、出海、限制住居至今,最高法院撤銷原判,再次發回更審。台南高分院今(31)日更二審,認李全教共同預備於直轄市議會議長選舉,對於有投票權的人行求賄賂及不正利益,處有期徒刑9個月,褫奪公權3年,全案還可上訴。

台南高分院合議庭認吳春成等人向谷暮.哈就提及「選前一半、選後一半」等語 ,勸誘谷暮將票投給李全教,尚未行求要約的誘利,行為歷程僅達行求的準備,尚未形成對價,僅屬單純徵詢意見。

李全教則是否認委託他人以「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利誘,也未要求谷暮.哈就在議長票支持他。他與辯護人重申,未曾委託任何人向谷暮請託,而且在檢方相關事證當中均未有「企業家贊助」、「同額競選」等相關證據。

台南高分院審理時,李全教出庭喊冤,認為這莫須有罪名對他這輩子的懲罰已經夠了,他已是一介平民,請法官公平審判,明察秋毫做出無罪判決,還他平靜生活。

最高法院表示,更一審判決對於「企業家贊助」,具體內容不詳盡,無從評價是否足以影響或動搖議員谷暮.哈就的投票意向,原判決就此認定兩者有對價關係,此部分攸關事實認定,有待進一步說明;另外,究竟是屬於「賄賂」或是「不正利益」,判決相關說明有矛盾之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