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8月11日在香港尖沙嘴警署外遭射爆眼的女子,遭警方透過法庭手令向醫管局取得其醫療報告。她以代號「K」向高等法院提請司法覆核,稱警方從未向她提供手令內容,乃侵犯私隱及違法。高等法院今(17日)宣判,判「K」敗訴並須支付訟費,警方不向「K」出示手令屬合法。

高等法院承審法官考慮超過一個月後今天頒下判辭,認定此次司法覆核所處理的問題狹窄,只關乎警方未有展示手令會否實際妨礙「K」在法庭提出訴訟的權利,而不是關於警方應否申請該手令、裁判官應否批出該手令,或該手令應否被撤銷。指出法律上「K」並無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手令,雖然「K」可以按現行機制質疑手令效力,並提出合適理據申請警方出示手令,但她從來沒有按機制行事,「K」甚至沒有質疑手令是否有效。

法法律上「K」並無獨立權利要求警方向她出示手令,雖然「K」可以按現行機制質疑手令效力,並提出合適理據申請警方出示手令,但她從來沒有按機制行事,「K」甚至沒有質疑手令是否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