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法院會今天(10日)三讀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將考試院考試委員人數,從現行19人,減為7至9人,任期由6年改至4年;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任期,從6年改為4年。
為精簡政府財政,考量考試委員之職務、相關人事支出之財政節流等,立法院會三讀通過《考試院組織法》修正案。三讀明定,考試委員名額定為7至9人;考試院院長、副院長及考試委員之任期為4年,總統應於任滿3個月前提名之;若有考試委員出缺,繼任人員之任期至原任期屆滿之日為止,而考試委員具有同一黨籍者,不得超過委員總額二分之一。
條文明定,考試委員應為曾任大學教授10年以上,聲譽卓著、有專門著作;高等考試及格20年以上,曾任簡任職滿10年,並達最高級,成績卓著、有專門著作;學識豐富,有特殊著作或發明者。
此外,三讀條文也規定,考試委員不得赴中國大陸地區兼職,違反規定者即喪失考試委員資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