屏東縣第3選區議員黃建溢因涉嫌賄選,被屏東地檢署提起當選無效之訴,屏東地院今年8月駁回屏檢訴求,判黃建溢勝訴;經檢方上訴後,高雄高分院二審今(20)日宣判,「黃建溢當選無效」,全案定讞、不可上訴。
屏東地檢署在2018選舉時,查出黃建溢曾透過張姓及陳姓椿腳買票、對選民進行賄選。檢方認定買票事證明確,且影響開票結果,依「違反選罷法」,對黃建溢則提出當選無效之起訴。
不過,屏東地院一審認為,檢方所提的證據,無法證明黃建溢的賄選行為,今年8月判黃勝訴。黃建溢得知自己勝訴時,感嘆自己委屈太久、釋如重負,對於賄選事件,自己完全不知情。
不料,檢方不服一審判決,提上訴到高雄高分院。高雄高分院今日上午宣判,撤銷一審原判決,改判黃建溢當選無效,且不可再上訴。黃確定當選無效後,依選罷法規定,將由該選區的「落選頭」遞補,也就是前內埔鄉長利八魁擔任該區議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