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高等法院昨日裁定《禁蒙面法》立法方式違憲,對此,中國人大法工委今(19)日上午否定港高院裁決,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

香港高等法院法官昨天下午裁定訂立《禁蒙面法》的《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有違「基本法」下的憲制架構,以及直接頒布「禁止蒙面規例」(禁蒙面法)的立法方式,不符合相稱性的驗證標準、超乎合理需要,亦屬違憲。

對此,中國官媒新華社今早刊出人大法工委回應。中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發言人臧鐵偉表示,一些全國人大代表對此表示強烈不滿,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工委對此表示嚴重關切。

臧鐵偉表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是否符合香港基本法,只能由全國人大常委會作出判斷和決定,任何其他機關都無權作出判斷和決定。他根據香港基本法第8條的規定,包括《緊急情況規例條例》在內的香港原有法律,除同香港基本法相抵觸或經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機關作出修改者外,予以保留。

臧鐵偉聲稱,1997年2月23日,第8屆全國人大常委會第24次會議已經將「緊急情況規例條例」採用為香港特別行政區法律。因此,該條例是符合香港基本法的。他還強調,香港特別行政區高等法院原訟庭有關判決的內容嚴重削弱香港特區行政長官和政府依法應有的管治權,不符合香港基本法和全國人大常委會有關決定的規定。「我們正在研究一些全國人大代表提出的有關意見和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