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幾年前有個廣告,slogne是「科技始終來自於人性」,說的是產品設計考量使用者的需求。但,「人性」是什麼?

上維基百科可以查到一堆繞口令式的社會學專有名詞的堆疊,其中寫道:在中國文化中,對人的本性,大致有四種觀點:
1.人性本善論,以儒家孟子為代表。《三字經》開篇即為「人之初,性本善,性相近,習相遠」。
2.人性本惡論,以儒家荀子為代表,有「人之性惡,其善偽也」的論斷。
3.人性無善無惡論,代表人物為告子,他認為人性無善無不善,「生之謂性」,「食色,性也」。
4.人性既善又惡,代表人物是西漢的揚雄,他認為「人之性也,善惡混。修其善則為善人,修其惡則為惡人」。

各家派別或有先後、或有隨眾,但到底什麼是人性?恐怕還是各說各話。筆者比較推崇亞伯拉罕.馬斯洛1943年《人類動機的理論(A Theory of Human Motivation)》中提出的需求層次理論(Maslow's hierarchy of needs),指出人類的需求是以層次的形式出現的,由低級的需求開始,逐級向上發展到高級層次的需求。從最基礎的生理需求到最高級的自我實現需求,分五個層次;但所謂層次,並沒有截然的界限,層次與層次之間是相互疊合,互相交叉的。用白話文說,即使已經到了自我實現的層次,還是有吃喝拉撒的需求。

犯下「港女命案」兇嫌陳同佳傳出將來台「自首」。右圖為犯案時監視器畫面。/圖:翻攝關注陳同佳台灣殺人案臉書

完全不符人性的「陳同佳送台案」

引發喧騰的「陳同佳送台案」正是一個難以用「人性」理解的案例。一個坦承殺人棄屍的犯罪者幡然悔悟,選擇面對審判,對錯誤負責,說要到台灣「自首」,但附帶條件是不希望被判處死刑。這是不是充滿矛盾、難以理解?「趨吉避凶」不是人性的自然反應嗎?若非如此,一開始他為何要逃?「求生本能」不是最低需求嗎?不想被判處死刑,卻主動到有死刑的地方受審,這說得通嗎?基於這些不符合「人性」的疑慮,陳同佳的「被自首」說當然就不得不被列入選項之一。

陳同佳的「被自首」可能有來自社會或其他權威體系的壓力使然。陳案引發了至今仍無法平熄的「反送中」運動,如此「知名」的犯罪者,即使「更生」重新走入社會,社會上還會包容有路可走嗎?又或者如電影情節般的,對於家人的利誘脅迫,以致必須做出「符合利益」的決定,這就讓人想問到底是符合「誰」的利益?

直接從陳同佳案審理能獲得司法平復正義的是受害人家屬,至於是台灣方面或是香港部份恐怕只有盼望而無力左右;剩下來不客氣地說,就是兩岸三地政客們的相互角力。那個為受害者流的眼淚或哽咽,如果不是太單純、自以為拯救世界、匡復正義,就是演得好、工心計、心思九彎十八拐。

前總統馬英九為港女命案哽咽。/圖:擷自馬英九臉書

兩岸三地誰能從「送台案」中獲利?

先說香港能從這個案子裡獲得什麼利益。有人說是熄滅反送中怒火,這恐怕是「想多」了。「反送中」的核心是恐懼,對於一個極權政府、黨意高於法律的恐懼,所以不是把陳送到台灣就能解決問題。對於港府,最大的利益應是「效忠」,打的算盤就是「基本法第95條:香港特別行政區可與全國其他地區的司法機關通過協商依法進行司法方面的聯繫和相互提供協助」,也就是說若陳同佳送台能行得通,將來形成判例,未來港府可以「援例」把人送到「全國其他地區」。對於所謂的「中央政府」的要求能夠滿足,又能繞過修例的程序,可謂一舉兩得。

對中國大陸而言,在本案中看似個局外人,沒有插話、默不作聲,但卻擺脫不了「垂簾聽政」、「下指導棋」的角色扮演。除了法律位階的問題之外,把陳同佳送到台灣,等同拉把椅子看場戲。陳犯的是殺人重罪,若是重判,不公平審判、無視人權的批評少不了;如果輕判,沒有公理正義、恐龍司法、罪犯天堂的爭議吵翻天。表面上,遵行一國兩制,沒有干涉港府內政,降低歐美國家議論;實際上,明收香港效忠宣誓,暗埋台灣紛爭火線。這叫做借刀殺人、一石二鳥。

至於台灣嘛,除了政客的口水飛濺,媒體的報導題材之外,還真沒什麼好處。就算陳來了,判了死刑,什麼時侯能執行還是大問題,而且還會惹來廢死、不廢死的吵吵鬧鬧。這筆帳怎麼算都蝕本。那現在叫得震天價響的「香港不辦,台灣來辦」又是怎麼回事?有人說蔡政府「派檢警赴港押解」是「傑出的一手」,但說穿了,這一手是贏了面子,但就怕後頭加的那句「只有逮捕,沒有自首」,會輸了裡子。

臉書社團《只是堵藍》找出2016年香港另一起「水泥封屍案」,稱「台港三年前就有跨境執法,以前可以現在不行?林鄭脫逃」。/圖:翻攝只是堵藍臉書

「派員押解」部份,源於2016年的香港荃灣的「水泥封屍案」,當時台灣警察逮捕涉案香港人,以「逾期滯台」為由遣送出境,而經過事先聯繫,在空橋上移交給香港警方。有人拿這類比陳同佳送台案,說之前台港司法互助有「先例」,筆者不客氣地說是「XX比雞腿」!2016年是香港人逃到台灣,陳案是香港人逃回香港;2016年案發地在香港,陳案案發地在台灣;2016年是以移民法遣送,陳員是香港公民;2016年是台灣對香港的善意,陳案是台灣看香港臉色。好笑的是法務部跟著網友瞎起鬨,還寫進自己的新聞稿裡,真是連藏拙都不懂。

說得多做得少 當心贏了面子輸了裡子

台灣的政府部門,除了「自首」、「投案」的法律名詞爭議外,最在乎的是「人」怎麼進來的問題,從10月20日的註記管制、無法入境,「轉彎」成派員押解,被拒絕跨境執法後,再「轉彎」成臨櫃辦理。事實上,自2017年7月1日起,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香港)櫃檯已停止受理香港永久居民申請赴台出入境證,香港居民需登入內政部移民署網頁進行線上申請電子簽證,經移民署線上核准、發送電子簽證後,方得赴台。但部分個案遭註記的申請案須到我國駐港辦事處臨櫃申請,像陳同佳這類因犯罪遭特殊註記的個案,是可以到代表處臨櫃申辦的,移民署會視個案評估處理。也就是說要陳同佳走進香港的台北經濟文化辦事處,告訴他們要申請到台灣的簽證,然後再調度檢警到香港機場陪同搭機,以達成長官說的「掌握行蹤,確保飛行安全」。但問題又來了,如果陳同佳選擇台灣註冊的國籍航空,目的地是其他國家、地區,那台灣能掌握嗎?航空公司可以拒絕他登機嗎?還是通報台灣執法單位在空橋上執法抓人?否則,徐國勇部長說的:「如果我們沒有掌握這個殺人犯,他坐飛機的狀況的話,隨便電子簽哪一班飛機來都不知道的話,會不會有飛安的危險?」連轉好幾個彎的結果,似乎是自己弄了一個自己也無法解套的冏境。

內政部長徐國勇稱陳同佳須「臨櫃簽證」因,因為:「如果我們沒有掌握這個殺人犯,他坐飛機的狀況的話,隨便電子簽哪一班飛機來都不知道的話,會不會有飛安的危險?」/圖:林朝億/攝(資料照片)

台灣如果會輸掉裡子,筆者認為問題在於「說得太多」。前面關於「人」怎麼進來的問題是一例,下個例子是「要求港府提供陳同佳的認罪書、庭訊口供及在港尋獲的罪證,以免在台審理時因證據不足而無法有效追訴」,要香港提供任何卷證資料,是不是要簽收、清點、確認?在沒有「司法互助」正式架構下,港府敢送,你敢收嗎?繞了一大圈再回到「基本法第95條」卡關,那不是輸掉裡子又是什麼?然後,人在牢裡,再陷入重判不得、輕判不甘的兩難。

最新說法是陳同佳擔心被台灣「政治操作」得不到公平審判,將等明年總統大選完後再赴台投案。在前面說到本案不符合人性的狀況下,筆者認為時間未必是陳可以「選擇」的,也就是說本案從10月23日起就成為陸委會、內政部移民署、法務部的一個時刻提心吊膽的惡夢。而且不管台灣由誰執政都將是同樣的難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