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港府今(23)天凌晨發表聲明,悍拒我方檢警赴港帶回犯嫌陳同佳及相關事證,陸委會上午發表6點嚴正說明指出,港府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先是故意放棄自身應有的管轄權,又漠視我方提出的請求 ,刻意拖延時間,不將嫌犯移交給我方,讓香港成為殺人犯可以到處行走的罪犯天堂,令人匪夷所思。而依據我法律相關規定,嫌犯被通緝,即不符合自首條件,港府的「一廂情願」坐實外界對其「別有用心」的指控。現再拒絕我方合作的請求,「我們要正告港府 ,一切惡果,都應由港府承擔」。

陸委會的6點聲明如下:

(一) 港府在整個處理過程中,先是故意放棄自身應有的管轄權,又漠視我方提出的請求 ,刻意拖延時間,不將嫌犯陳同佳移交給我方;甚至公然主張讓嫌犯自行搭機來台,完全無視同一班機旅客的安全,只為達成讓嫌犯「自首」的政治目的及安排,縱放陳嫌,讓香港成為殺人犯可以到處行走的罪犯天堂,令人匪夷所思。

(二) 港府聲明宣稱「嫌犯願意自首」,這也等於說,如果嫌犯不願意自首,港府對於其逍遙法外,是無所謂的。如此眼睜睜看著被害家屬冤屈無處可訴,實非負責任政府應有的作為。

(三) 依據我法律相關規定,嫌犯被通緝,即不符合自首條件。港方在本案的處理上,一廂情願以自首方式處理。我方希望港方亦熟讀並尊重我方的法律與制度,勿混淆視聽,更坐實外界對其「別有用心」的指控。

(四) 有關港府聲明指「我們更在今年三月正式向台方提出派代表團到台磋商殺人案的協作安排,但不獲正面回應。」事實上,我方司法單位去年就曾提出三次司法互助請求,今年我方亦多次透過台港既有管道及公開呼籲希望雙方司法合作,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我方請求。我們認為港府當初就是妄想「送中條例」要過關,才主動過來磋商。所以港府一推動送中條例,便遭各界群起反對,台灣當然不可能為如此傷害人權自由的惡法背書。

(五) 我方檢警赴香港帶嫌犯返台,是請香港政府同意,共同配合執法,這就是司法互助,舉世皆然,港府指不尊重香港管轄權,實不知所云。至於「其他證物,港方會在法律容許下盡量配合台方請求,根據程序處理。」這一點,我們早已兩度提出要求,昨日又提了一次,港府為何不立即採取行動?對於我方要求檢察官去香港取得卷證,港府為何亦不正面回應?港府前後不一,蓄意欺瞞的態度,相信輿論自有公評。

(六) 我方重申,政府自去年初本案案發以來,為彰顯本案公義,還給受害家屬公道,已用盡最大努力,展現我方願與港方共同合作的高度誠意,但港方完全無視,更操作推動害人害己的送中條例,港人不滿及憤怒至今未減,現再拒絕我方合作的請求,我們要正告港府 ,一切惡果,都應由港府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