針對陸委會今(22)稱已致函港府將派員赴港押解陳同佳來台受審,香港特區政府律政司晚間發表聲明,並無正面回應陸委會要求,僅稱香港奉行「屬地原則」,對於全部或部分發生在香港境內的犯罪行為,才會有司法管轄權;而任何人在服刑完畢後,港府都無法律依據可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並稱「犯案者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

這份題為「律政司就台灣殺人案有關法律事宜」的聲明強調,任何人在香港因犯罪服刑完畢後均會獲釋,港府並沒有法律依據可以將釋囚任意繼續拘留。香港是一個法治社會,政府部門都必須依法執行職務,不能隨意行使職權。

聲明並稱,把違法的人繩之於法,是每一個文明社會應有之義。犯案者(陳同佳)因應通緝令而自首,並願意承擔法律後果,能夠使公義得以彰顯。斷然拒絕犯案者自首,是罔顧公義及極不負責任的做法,亦有違法治的精神。

聲明指出,香港一直沿用普通法,對香港法律有清晰了解的人必然會明白在刑事司法管轄權方面,香港是奉行「屬地原則」,一般只會在全部或部分犯罪行為發生在香港境內,才會有司法管轄權。

針對有意見指出「本案加害者被害者均為香港居民,且預謀犯罪地在香港,港方應有司法管轄權」,律政司必須再次重申,已經對案件謹慎和全面地考慮警方的調查及所得的證據,在香港只有足夠證據控告疑犯(陳同佳)清洗黑錢的罪名,並沒有足夠證據就其他罪行向他在香港法院提出刑事檢控。

聲明並稱,律政司的刑事檢控決定,均是嚴謹地按證據、適用法律和「檢控守則」獨立地作出,並只會在有充分可被法庭接納的證據,令案件有合理機會達致定罪的情況下,才會提出起訴。律政司絕對不會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

再者,若疑犯在香港被判無罪,基於「一罪不能兩審」的法律原則,他在另一個司法管轄區未必能夠就同一犯罪行為再被起訴,最終可能不需要負上相關的法律責任。「任意要求檢控機關在沒有充分證據和法律基礎的情況下提出起訴,既不負責任,也不符合秉行公義的原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