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男子陳同佳在台殺害女友後潛逃回港,港府稱陳願意來台投案,但我陸委會質疑政治操弄,並指要有司法互助,提供相關事證,否則拒絕入境。港府在今(20日)晚間8時表示,「被自首」、「政治操作」等指控失實。陸委會深夜近12時發布聲明反擊表示,港府宣稱陳「自願自首」,但宣布的時間點、勸服陳嫌投案及背景,情節不合常理,可輕易看出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䅁安排,港府聲明完全無法䆁疑。
陸委會也質疑,港府與澳大利亞等30個國家都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為什麼不能跟臺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陸委會認為,這樣的政治操作無疑是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實踐,矮化台灣主權,也破壞司法正義與人權,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
針對香港政府有關台灣殺人案的聲明,陸委會嚴正回應如下:
(一)港府宣稱陳嫌「自願自首」,但從宣布的時間點,宣稱勸服陳嫌投案的相關人士及其背景,與種種不合常理的情節,乃至港府和陸媒等配合一致的說詞和操作,都可輕易看出這是有背後政治力量精心操作的投䅁安排,毋怪乎有很多媒體及人士懷疑陳嫌是「被自首」,港府聲明完全無法䆁疑。
(二)我方早已一再說明,針對殺人案雙方應建立司法互助合作機制,方能根本解決問題。但港方根本就不回應我方多次司法請求,更於去年11月拒絕我法務部等機關共同參與溝通。至於港方所提來信,我方明確回復希將議題聚焦在司法互助, 惟港方從不正面回應,僅想利用雙方協商,為其逃犯條例修訂背書。因此,本會在今年5月2日例行記者會已公開表示,倘協商是在逃犯條例下進行,我方持保留態度,當日更透過既有管道告知港方此一立場。所謂我方不回覆,完全背離事實,意圖混淆視聽,我方非常遺憾。
(三)據港方表示,如我方在處理陳自首中提出有關證據的請求,港方會積極依法配合,卻又稱沒有法律與我進行刑事司法協作。我方擬請教港府,依據此一自相矛盾的說法,港方究要如何提供我方協助?或又只是再一次卸責的託詞?
(四)殺人案的被告與受害者都是香港居民,若為負責任的政府,理應儘全力伸張公義,以撫慰受害家屬。港府不思解決之途,漠視我方司法請求在先,藉機推動遭各方反對的逃犯條例在後,現竟意圖規避自身應有的司法管轄權,其輕視港人遇害的程度,令人驚愕!
(五)港府在本案上的政治操作,根本處心積慮地凸顯港人在香港以外的中國大陸地區犯罪,港府沒有任何管轄權,所以必須送回中國大陸審理;同時港府也用相同的邏輯,企圖將台灣納入所謂的「一個中國」的政治框架下,強調陳同佳案只有台灣才有管轄權,因為把台灣視為中國的一部分,所以台港之間不能進行司法互助協商。事實上港府與澳大利亞等30個國家都簽有「刑事事宜相互法律協助」,為什麼不能跟臺灣洽簽司法互助協議?陸委會認為,這樣的政治操作無疑是沒有「送中條例」的送中實踐,矮化台灣主權,也破壞司法正義與人權,台灣絕對不可能接受,更不可能配合操作!
(六)本會重申,針對殺人案只要港府提出請求,我方會在對等、尊嚴及互惠的基礎上,積極迅速提供相關證據,配合後續追訴,也希望港府迅速務實面對我方的請求,共同實現司法正義,還給被害人公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