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政部近日修正「台灣地區公務員及特定身分人員進入大陸地區許可辦法」,要求政務官及公務員,未來即使只是在中國轉機,也必須事先申請與事後通報。另外,也將過去事後填具的「返台意見反映表」改為「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若政府發現通報內容有疑慮,可以要求當事人補正或說明,必要時可請調查局協助處理。

自2006年起,政務官及公務員進入中國大陸地區需要事先申請,另外除經主管機關同意,也需要向內政部遞交申請表,並在事後填寫赴大陸地區返台意見反映表,勾選是否與大陸地區簽訂協議、與大陸地區人士接觸等選項。

內政部修正規定後,新增申請進入大陸地區的理由項目,除了原有的探親、業務交流、主管機關同意出席專案活動或會議,增加轉機、搭船等。其中包含入境轉機或不入境的過境轉機,皆需在赴陸前申請許可或報備。另外,「返台意見反映表」改為「赴陸人員返台通報表」,改為新增詢問選項為是否參加行程以外,大陸地區黨政軍方主(協)辦的慶典、是否受邀擔任大陸地區黨政軍或正式性機關的職務或成員、是否遭遇要求進一步聯繫大陸地區人士。

內政部也指出,新規定僅針對過境中國大陸,在香港轉機者不在此限,其中簡任11職等以上的未涉密人員,必須在預定赴中2個工作日前申請,政務人員必須在預定赴中7個工作日前申請,小三通政務人員則須在預定赴中3個工作日前申請。